浅议涉检信访听证制度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涉检信访,听证制度
  • 发布时间:2015-01-29 15:01

  【摘要】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是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推行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的一种新工作模式和新的举措,对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息诉罢访,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发挥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涉检信访;听证

  涉检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有关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

  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具有广泛民主性,它以“公开、公正”等为原则,将群众信访问题摆在桌面,让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跟踪监督,聘请有关问题专家、学者、当地知名人士、亲朋好友等对信访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弄清信访案件事实,查找出问题结症,依法作出处理。

  一、涉检信访听证的概念

  涉检信访听证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影响信访人和被反映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采取听证会的形式,由信访人、被反映人(即利害关系人)就特定信访事项向处理信访问题的检察机关表达意见、提供(出示)证据、陈述申辩、质证,以及检察机关听取意见、核实、接纳证据并据此作出决定的一种制度。须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界定信访听证:

  第一,是信访听证的直接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证据提供质证的机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是信访听证的价值在于规范检察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程序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最终实现依法处理信访问题;

  第三,是信访听证的本质在于公民运用法定权利对抗检察机关可能的不当公权行为,缩小“弱势群体”与检察机关之间因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第四,是保证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信访事项。实现事先、事中监督,促进有关检察机关自我监督、自我改正。

  二、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给当事人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利害关系人的共同参与使检察机关在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以尊重民意和追求民主的姿态出现,当事人通过自由陈述意见、辩论、反驳、质证,可就有关问题对案件进行对质,这对于澄清案件事实,防止检察机关偏听偏信、主观臆断,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和“背靠背”调查取证的缺陷,迅速查清事实,明确争议的焦点,及时、合法作出决定或裁决。

  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群众亲历处理过程,看到了公开透明、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过程,体会检察机关以人为本和保护信访人、被反映人合法权益的诚意,容易得到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因为人们一旦参加程序,就很难抗拒程序所带来的后果,除非程序的进行明显不公;公正的程序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

  信访听证搭建公民与检察机关平等对话、多方参与的平台,可最终实现信访处理决定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法治化。信访听证要求检察机关公开法律法规等处理依据(使听证会参与各方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知更加清楚,理解更加准确,界定更加公允),公平、公正地评议信访问题,把问题摆在明处,把理由亮在桌面,还“参与各方”一个明白;信访听证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法治观念;听证制度的设立,使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同时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被监督的范围内,可防止其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地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信访听证使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得到充分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诉求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时,由于邀请了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与听证,进行集体评议和现场监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访人息访息诉、避免因被处分人申诉而产生新的上访。

  信访听证充分体现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参与、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精神,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权威,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最终达到息诉息访的效果。彰显制度创新的潜在价值。由于听证会的程序严谨、旁听人员较多、气势威严,上访人一般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胡搅蛮缠,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另外,公开听证后及时予以公开报道,产生的效应将对那些无理上访者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改变自己的无理要求,息访息诉。听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联系检察机关、社会和公民之间的良好纽带。总之,听证有利于维持民众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信任以及良好关系,减少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增加处理决定的社会可接受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办事效率。

  三、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1、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2、信访人、被处理人均对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信访听证的;

  3、信访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原承办机关的上级检察院控申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4、检察机关认为其他需要通过信访听证来解决的。

  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涉检信访听证包括听证会、公开答询会、对话会、座谈会等公开审查和答复形式,狭义的涉检信访听证专指听证会。笔者认为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应作广义的理解,在个案中具体应适用哪种形式,应根据个案情况、成本资源、便于息诉罢访等具体情况而定。不是所有的涉检信访案件都通过听证会的形式解决,以听证会形式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应有一定的针对性,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有的涉检信访案件采用听证会方式,效果明显;但有的涉检信访案件不宜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否则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达不到预期效果,甚至会错过息诉罢访最佳时期,甚至还会带来一些其他新的问题。

  四、涉检信访听证制度必须遵循的核心原则——公开、公正

  公开、公正是涉检信访听证制度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信访人表达诉求、行使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保证听证质量、树立听证权威的基础。一般来讲,“公开”体现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形式价值,“公正”体现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实质价值,在整个听证工作过程中,二者必须并重,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作用,才能达到息诉罢访效果。所以,检察机关运用听证制度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应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并重,并坚持以公开促公平,以公正促案件质量,以案件质量促息诉罢访,真正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公开包括公开案情、公开诉求、公开证据、公开法律和法理依据、公开过程、公开做法、公开结果等,它体现的形式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尊重了信访人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信访事项处理的公开,信访人从心理、情感上得到一定满足,感到自己被重视,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其无理要求会放弃,过高诉求有可能降低,一些疑难问题得到解决,矛盾得到化解。二是促进信访事项办理质量的提高。在公开听证过程中,听证员、信访人邻居、亲朋好友、当地知名人士和相关群众等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全程监督,共同评判上访人诉求是否合理,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正确,保证了质量,使结果更具有权威和说服力,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三是有利于信访人息诉罢访。在实践中,由于信访人思维固执、情理面子等原因,信访人对根据公开听证作出的处理结果有时也当场表示不服,但公开听证的潜在影响无时不在起作用,通过听证,很多人将支持信访结果,信访人如继续上访,首先将失去当地群众、亲朋好友等的支持,信访人继续上访的意志削弱;其次是信访人良心受到谴责,心理压力加大,继续信访底气严重不足。四是有利于规范信访工作,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公开听证制度把涉检信访问题的处理纳入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轨道,这既有利于规范信访人的活动和信访秩序,同时也要求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增强他们执法为民,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促使承办人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等综合能力,要求案件质量经得起考验和大家最终评判,从根本上减少涉检信访问题。五是有利于法制教育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群众的广泛参与,尤其新闻媒介对听证过程全程报道和综合评述,现身说法,广泛宣传,实际上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促进大家学习法律,进一步知法、懂法、守法,尊重法律,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非正常信访。涉检信访听证制度的实质价值体现在:一是确保程序公正。听证会在严格规定的程序进行,可以确保当事人接受听证结论。二是确保实体公正。信访人在听证过程中,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行辩论、反驳、质证,及时查清事实,找出争议焦点、信访结症,防止检察机关偏听偏信、主观臆断。

  五、结语

  涉检信访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检察机关的形象,做好涉检信访听证工作,有利于保障涉检信访群众的利益,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也是检察机关践行群众路线的一项重要工作。

  文/王喜君 朱吉鹏 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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