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若干问题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庭前会议,刑事诉讼
  • 发布时间:2015-01-29 15:15

  【摘要】庭前会议制度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是通过实现控辩平衡,保障诉讼权利及程序公正;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主体是法院,控辩双方也可申请召开庭前会议;除了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以参加庭前会议;凡是与审判相关的可能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均可以在庭前会议上讨论,但不得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并就此作出决定或者裁决;一般不应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约束力问题过于苛责,当以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为准。

  【关键词】庭前会议;程序公正;非法证据排除

  一、庭前会议的功能

  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从1979年的“全案移送、庭前实质审查”到1996年的“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庭前形式审查”再到新刑诉法的“全案移送、庭前形式审查”的变迁。庭前会议系新刑诉法进一步贯彻形式审查原则的体现。庭前会议是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避免庭审中断或拖延,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申请,在必要时,召集控辩双方到庭对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庭前准备程序。庭前会议制度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应当是保障程序公正,而非诉讼效率,即是通过庭前对程序性争议问题的及时处理和对辩护方提出的程序性要求的及时回应,充分保障辩护方的诉讼权利,实现控辩平衡,保障程序公正,保障控辩双方权利平等。控辩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其要求控辩双方在证据知悉、掌握上拥有大致相当的权利和手段。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交换控辩双方的意见,保证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同时,庭前会议能有效保障集中审理,比如在庭前会议上发现并在庭前解决非法证据排除、回避、管辖、证人出庭等程序性争议事项;在交换控辩双方意见后归纳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通过明确争议焦点,进而实现庭审的集中、充分审理。

  二、庭前会议的启动条件

  庭前会议不是法庭审理前的必经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前案件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等为庭审安排进行的准备活动。法官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启动庭前会议程序,模式有两种:一是法官依职权决定,譬如通过对庭前审查认为案件重大、复杂,需要在开庭前了解并解决某些事项;二是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启动。法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可见,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主体是人民法院,赋予诉讼参与人申请权并不违背法律精神。人民法院在收到控辩双方就排除非法证据、证人出庭、回避等事项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后,根据案情视情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法院对于召开庭前会议具有裁量权,可以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并将时间、地点、拟讨论事项通知控辩双方。法院决定召开庭前会议的,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的决定不当的,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监督程序提出意见,但对是否召开庭前会议没有否决权。

  三、庭前会议的讨论事项

  凡是与审判相关的可能影响庭审正常进行的均可以在庭前会议上讨论,但不得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以及法律适用并就此作出决定或者裁决。在实践中,庭前会议可以作为三种平台,即解决程序性争议问题的平台、证据展示的平台及庭前附带民事调解的平台。

  (1)庭前会议解决的程序性争议问题可以包括庭前应当讨论的所有程序性问题。只要是法律赋予辩方可以在庭前行使的诉讼权利,都应予以保障,并纳入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回避、管辖、调取证据材料、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不公开审理等等问题,需要说明的是,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的重要内容,甚至被称为庭前会议最重要的议题;将非法证据排除纳入庭前会议讨论的范围无疑有助于了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意见,也有助于了解控辩双方有争议的具体证据及双方意见,明确焦点,敦促双方针对焦点做好庭前准备,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2)庭前会议可以进行证据展示,以达到整理证据,明确争议焦点目的,特别是对于案情复杂、证据多的案件,在庭前会议程序中设置证据展示环节,通过控辩双方证据的展示和交换意见,了解双方对证据的意见,明确有争议的证据,对于无争议的证据可以在庭审举证质证程序中概要进行,对有争议的证据在庭审中着重考虑并详细质证,使庭审能够顺利、高效进行;(3)庭前会议作为庭前附带民事调解的平台,在庭前组织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

  四、庭前会议的程序规则

  庭前会议与法庭审理不同,不涉及事实与证据的实质审理,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围绕讨论议题交换意见。首先,庭前会议一般不需要不公开进行,除了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参加。庭前会议不是正式的开庭审理,不适用公开开庭的规定。其次,庭前会议的召开流程可以参照法庭审理的程序,核对与会人员的信息后围绕议题依次顺序展开,如果有相关证据需要展示的,可以征得主持人的同意后进行展示,并发表相关意见。在双方展示证据、发表意见后,还可以安排控辩双方发表总体意见;书记员记录在案后交与会人员确认签字。

  五、庭前会议的法律效力

  法律仅仅规定了庭前会议系“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没有规定可以在庭前会议阶段作出决定,法院的决定应当是庭审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作出的,在庭审时再行决定无疑可以显示对被告人权利的重视。但这并不否认庭前会议的重要作用,庭前会议的活动情形应当记录在案,控辩双方交换证据材料的经过,发表的有关意见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意见对庭审将产生重要影响。但庭前会议不是庭审,不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讨论,不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质证,即使控辩双方意见涉及到案件的实体问题,也不应当确认其效力,当以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为准。对于控辩双方就程序性争议事项达成共识的,应当通过法院的程序性决定予以确认,而对于其他不会引发争议的问题,如证据展示,或者允许在庭审中改变观点的问题,当然不存在效力的确认问题。所以,一般不应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约束力问题过于苛责。

  文/许修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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