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的必要性研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审执分离,民事执行,司法,腐败
  • 发布时间:2015-01-29 15:18

  【摘要】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虽然现在都由法院来完成,但是不管是从执行程序的性质还是从法院的资源配置,满足原被告双方追求自己利益受到保护的要求或是现在的执行程序中蕴藏的种种腐败,都要求我们应该将法院的执行权分离出来。

  【关键词】审执分离;司法公正;司法腐败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而在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审判和执行本来就是由法院的不同部门完成,审判工作有审判庭完成,而执行工作由执行部门完成。在会议公报中重申要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是否意味着要把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出来,单独形成一个执行部门?虽然有人会说单独成立一个执行部门的,会增加司法成本,但是为了追求司法正义,我认为这种成本是可以增加的。

  一、执行行为的定义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1关于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其中的司法行为说认为,民事执行是国家司法机关即法院所实施的行为,民事执行权是国家赋予司法职能的一部分,民事执行行为应属于司法行为。持行政行为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民事执行的目的就在于实现判决所确认的权利。持折中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民事执行行为包含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即纯粹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救济行为,纯粹的执行行为是国家机关依据国家公权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务人的债权的行为。执行救济行为是指执行主体为了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而实施的行为,比如执行行为和解、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等,我同意行政行为说的观点,因为执行行为确实是依据国家公权力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并且行政执行行为也有相配套的救济措施,来保障被执行人的权利。2

  二、主张审执分离的原因

  1、法院审判属于司法活动,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司法独立原则。即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院的检察活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的干预。现在的审判执行状况是法院的审判大多数不能由法官独立完成,并不是说法官的能力差,而是需要听从各级领导的安排,其中一大部分来自执行庭的最后讨论。法院在审判中多以利于执行的方式结案,而这是以牺牲司法公正为前提的结案方式。法院的审判与执行人员的工作多是轮值进行,因此在执行中不免会出现人情关系,金钱关系之间的相互交叉,这种交叉也就为司法腐败埋下隐患。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就已经做好了法官的工作,对于被执行的财产,不是转移就是隐藏。在中国人的观念中,人情重于法律,因此处于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就会想尽办法找人,找关系,使判决对自己更有利。审判要受执行程序的制约,所以要想使审判独立公正的进行就要摆脱执行程序的束缚,使审判程序真正成为独立的诉讼程序。

  2、法院上下级的审判活动原则是互相监督,当前的法院负责执行活动的模式,不利于互相监督。法院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是指上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要求下级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判,提审或指令再审。对于执行活动需要的是上下级之间互相配合,因为存在异地执行的案件,所以也就需要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官互相配合。执行工作应该统一行动,统一部署,统一领导。而宪法规定了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这样法院的执行部门在执行判决时便处于两难境地,或者牺牲当事人的利益,使判决不能正确及时的执行,或者违反宪法,把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关系变为领导关系。3即使违反宪法也不能改变执行难的事实,因此申请执行人便开始找关系讲人情,想尽快拿到自己硬的利益,这又是一次司法腐败的开始。

  3、从执行权的性质来说,它应该属于行政权。司法应该是消极中立的,不告不理是司法权消极行使的重要表现,也就是要有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才能介入案件。而执行权是在申请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机构积极主动的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更有甚者为了实现申请人的利益积极参与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交易,俨然成了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守护者。4在这其中,法院的执行人员之所以如此卖力的想为申请执行人争取财产,有些人是出于自己的职业责任,但是大部分人是在收受了好处之后才如此尽职尽责的。其次,司法的中立性是指法官在判案时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仅以事实判断和准确适用法律为中心任务。当执行机关隶属于法院时,这种中立的地位就不存在了,因为法院既要负责审判又要负责执行,即使是有法院的不同部门来完成,但同属于法院内部的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不可能是陌生人。也有很多法院由于人员配置较少,有些法官既审判又执行。这就会使法官作出便于执行的判决,这不仅牺牲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丧失了应有的司法公正。

  4、在实际的判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腐败问题,甚至成为司法腐败的重灾区。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广东高院执行局原局长杨贤才、广西高院原副院长欧绍轩等人的落马,核心犯罪事实部分均涉及执行腐败。5海南2011年司法腐败案中百分之七十是执行部门的腐败6。因此减少执行程序中的腐败,对于缓解司法腐败大有作用。而我认为减少执行程序腐败的有效措施就是审判和执行应该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即把法院的执行权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执行部门。大量的司法腐败案件已经使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实现丧失了信心,不少纠纷的当事人已经不愿意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从而走向了上访申诉之路。对于构建法治中国,司法途径还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如何让民众重拾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如何降低司法腐败的数量,这应该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结语

  执行权的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到法院的职权,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更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能否实现。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个案的不公可能不会影响到我们整个法治进程。但是每个案件的产生都说明了我们对司法资源的依赖,每一次请求法律帮助,都是公民信任法律的表现。每一个司法腐败案件的产生,都将灭掉一盏民心之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7我们应该借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东风,真正的实现审执分离,降低司法腐败的数量构建法治中国。

  注释:

  1 江伟:[M]《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六版409页

  2 江伟:[M]《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六版411页

  3《民事执行问题研究》:司法行政社区转帖

  4 余亮亮:[D]《我国法院民事审执分离的法理学司考》第30-33页

  5 司法腐败中的执行腐败:房地产涉及率居首.第一财经日报2014/07/11

  6 余亮亮:[D]《我国法院民事审执分离的法理学司考》第30-33页

  7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

  参考文献:

  [1]江伟:[M]《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六版.

  [2]余亮亮:[D]《我国法院民事审执分离的法理学司考》西南政法大学.

  [3]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

  [4]《民事执行问题研究》:司法行政社区转帖.

  文/王子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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