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法律思想浅析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梁漱溟,法律思想,法治
  • 发布时间:2015-01-29 15:20

  【摘要】新文化运动以后,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的伦理观念与价值体系逐渐解体。面对东西方法文化观念的激烈碰撞,梁漱溟对东西方法律资源融合与引进的态度,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发展和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梁漱溟;法治;法文化观;宪政

  梁漱溟的文化观念发展发展经历了由功利主义转入佛家思想,由佛家思想转入儒家思想的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的,梁漱溟的法律思想也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著名法学学者许章润教授认为,梁漱溟的法律思想存在三种不同时期的不同态度。其早年坚决主张追求法治与宪政是救国家与人民的必经之道;中年认为法治与宪政并不能真正解决中国当下的社会问题,他认为必须从中国的本土中寻找民族成功之路;晚年渐渐意识到人性的难以依靠,从而越来越倾向于以外在的方法约束人心与人身。以下,笔者就梁漱溟法律思想的概况进行简要论述。

  一、关于梁漱溟法律思想法的概念研究

  关于梁漱溟法的概念的研究,各位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著名法学学者陈景良教授认为,梁漱溟对法的定义有两种。一种法是多数人的公共意思;另一种法是公认而共守的制定法。总之,梁漱溟法的概念是一个团体或一个国家中多数人的意思表示。著名法学学者许章润教授认为,梁漱溟法的概念主张的是,法是一种制度、规则与意义相结合的文化设置。并且将梁漱溟对法的概念概括为五个方面:秩序的制度化,公众意见,生活方式的表达,合理的人世规则,文化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梁漱溟对法的概念的阐述可以归结为,“法律是新礼俗的确认”。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的本质是民族的生活本身,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梁漱溟认为,法律不是制定的,是对礼俗、社会结构以及民族精神等等既成事实的确认。在论及法律与礼俗的关系时,梁漱溟认为,法律是新礼俗的从属,新礼俗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精髓所在,即法律是新礼俗的外在表现形式。梁漱溟对新礼俗的定义有如下见解:新礼俗是对传统礼俗的继承和发展;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构造,新礼俗是东西文化激烈碰撞的产物。由此可以看出,梁漱溟的新儒家法律思想具有保守性的特点,这也是由新儒家文化的保守性特点所决定的。

  二、关于梁漱溟法律思想的法文化观研究

  梁漱溟的法文化观是分析研究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法律是由文化决定的。著名法学学者孙季萍教授认为,梁漱溟主张“礼俗在上,道德在先”。其从中国传统的民族文化出发,指出中国传统法文化是以和谐为基本价值内涵的。著名法学学者陈景良教授认为,梁漱溟的法律文化观是其文化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思想均可称之为法文化思想。特别是离开北大前往山东办学期间,梁漱溟积极投身于乡村建设并宣称乡村建设就是其宪政运动,这无不体现着梁漱溟的法律思想有文化决定论的特点。

  笔者认为,在近代东西方法文化的激烈冲突与碰撞的时代背景下,梁漱溟主张取中国传统法文化之精华,去中国传统法文化之糟粕,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学习西方法文化观的优点。从而实现复兴现世中国的法律规则的理想,对于当代中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具有进步意义。

  三、关于梁漱溟法律思想的宪政精神研究

  宪政精神是分析研究梁漱溟法律思想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宪政精神,梁漱溟的主要观点如下所述:1.宪政的定义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就权利如何运行而约定的规则。2.中国宪政受外界影响较大,不是社会内部自发的运动,宪政是国家政治运动的结果。3.现实中国受社会历史与文化观念的制约尚不能实现宪政。

  笔者认为梁漱溟的宪政精神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以社会运动与社会事实推动宪政,而非依靠修订宪法典籍来推动宪政的实现。

  正如梁漱溟所说,宪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整个民族的政治习惯,要实现宪政必须要首先改变整个民族的宪政观念。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被人们普遍的遵守。观之于宪政,同理,只有人们普遍遵守法律才能实现宪政。在当时内忧外患的旧中国,梁漱溟得出乡村建设就是实现宪政的社会运动与社会事实。在认识到这一点以后,梁漱溟毅然决然的投身于山东省的乡村建设,在山东曹州兴办义学,普及文化知识,为民族觉醒、国民开化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第二,扎根于中国传统的法文化观念,吸取西方先进的法文化观点,实现中国特色的宪政道路。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面对外来文化观念不断改变中国传统社会的现状,梁漱溟认为,只有从中国传统的法文化观念上寻找出路,才能实现复兴中国法律规则的理想。对于西方各国的宪政之路,中国不能简单模仿,更不能照搬硬套,但应当重视西方各国进行宪政运动的经验和教训,走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政之路。由此可见,梁漱溟主张的宪政精神具有中体西用的特点,其主张对于当代中国保障人民民主,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具有先进的借鉴意义。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东西方文化的激烈碰撞与冲突中,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的伦理观念与价值体系逐渐解体,与此同时,西方个人主义、功利主义伦理不断进入社会意识形态的各个方面。梁漱溟站在人文精神和忧患意识的特殊立场上,通过宣扬儒家学说的道德价值观念与文化观念,为困惑的中国人提供了能够树立自信的精神阵地。梁漱溟的法律思想主张问题意识,主张法学研究应当付诸于社会实践。特别是,梁漱溟对中西方法律资源融合与引进的态度,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发展和当代中国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梁漱溟,多元而动荡--梁漱溟的家[N],婚姻与家庭,1987,10

  [2]梁漱溟,我的自学小史[N],自学,1942

  [3]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M],商务印书馆,1987

  [4]李渊庭、阎秉华,梁漱溟[M],群言出版社,2009,01

  文/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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