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票据制度之弊病与修改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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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29 15:04
【摘要】票据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维持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法律支柱之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我国票据法的弊端就日益凸显,本文立足于对我国票据法的研究以及与票据制度相对完善国家的法律比较,从其中几个亟待改进的问题入手,研究分析相关对策。
【关键词】票据制度;问题;立法比较;建议
一、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完善,票据成为了交易、融资等不可缺少的工具,大量的交易需要通过票据进行支付、清算,票据法的地位日益突出,成为规范票据行为、调整票据活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行为规范,是绝大多数人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时都必须学习的法律。
二、我国票据法宏观面的弊病
由于票据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票据业务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很多,比较复杂。我们的票据法律制度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较深,行政干预的痕迹依然浓厚,票据立法尚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它的诸多规定与国际通行的票据法律规定存在较多的区别。这些问题使得很多长期从事金融工作的人员在实践中觉得办理票据业务特别困难,加之票据业务本身又具有金额大、流通性强的特点,稍不留意就可能由于操作失误等原因使行为人的权益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带来难以承受的损失。
三、票据行为无权代理问题
对于票据表见代理在我国《票据法》中并无相关规定,但票据法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的特性,所以在票据法中更有建立表见代理制度的必要。
1、表见代理
是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其构成应符合以下要件:
1.1 主观要件
表现为第三人行为时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设的,因此必须要求第三人在行为时是善意的。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并未得到代理授权,或第三人应当知道这一事实而疏忽未知,则本人仍可对相对人提出抗辩。
1.2 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两部分:第一为形式要件。即应在票据上有本人名义的记载、代理关系的表示和代理人的签章。第二为实质要件。代理人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有第66条有相关规定。但票据法重票据行为之外观及票据交易安全之保护,票据表见代理的成立范围应当比民法上的表见代理稍有扩大,不应以民法规定为限。
2、票据表见代理的效果
如果表见代理成立,本人需负票据上责任,这时本人的责任与有权代理之本人的责任相同,即是履行责任,而非赔偿责任。票据无权代理不因表见代理而当然被转换为有权代理,持票人既可主张表见代理而请求本人履行票据上责任,亦可不主张表见代理而依狭义无权代理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票据上责任,即第三人可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择一而行使权力。
四、票据法中空白票据问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我国目前仅承认空白支票,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但我国票据法仅承认空白支票是不够的,应该就空白票据问题作出较全面、具体的规定,以适应经济的发展。
1、空白票据与不完全票据的区别
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授权他人对空白部分进行补充记载,最终能使之成为完全票据,而不完全票据是指出票人已经完成出票行为,但欠缺法定绝对应记载事项而构成无效的票据。因此不完全票据不应该具有票据效力。
2、各国对于空白票据所持态度
最初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但在实践中,为了满足票据关系人之间交易上的需求,对于票据上部分应记载的事项,有时因签发票据时难以确定,或不想及时确定,如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定期合同时,只有结算后才能得知其差额交易。因此,各国的票据立法及其司法实践都在原则规定欠缺票据上法定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归于无效的同时,或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空白票据的规定比较明确。如《美国统一商业法典》第3-125条规定:“证券的内容显示,在签发时就有意使其成为票据时,如在任何必要部分未记载完全时即意已签名,在记载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但在依照赋予的授权记载完全后,则与记载完全的票据具有同一效力。”
3、确立并健全空白票据制度的作用
空白票据有利于商品流通,促进票据流通的简易化。商品交易中的货物多次反复流转,使收款人不断发生变化,同时市场价格时有波动,货物的金额也有升降,而空白票据恰恰能较好地适应商品交易这种千变万化的需要。
空白票据有利于促进金融繁荣。空白票据以融资为目的而发行的较多,即作为金融借贷的担保而发行,到期本金、利息一次支付,避免了借偿的环节及繁琐。
五、关于票据涂销问题
票据的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票据涂销与票据变造均属于票据记载事项的变更。二者的区别在于:票据涂销仅限于对票据上记载内容的去除,不包括对票据上记载内容的增加,而票据变造两者都包括。
票据涂销属于票据行为发生过程中较常遇到的正常的具体行为,很多国家或地区的票据法均对此作出规定,我国票据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我国票据法应当尽快增加票据涂销的规定。
六、结语
当今的生活腐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受到这种生活方式的侵蚀,形形色色的针对票据的犯罪和利用票据进行的犯罪活动依然层出不穷,严重危害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我国的票据立法制度应尽快跟上时代的步伐,制定出更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票据制度。
参考文献:
[1]于永芹、李遐桢:《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2]董安生主编:《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3]康玉坤主编:《票据法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文/陈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