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机制视角下司法公信力建设探析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司法,公信力,评价机制
  • 发布时间:2015-02-02 07:42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包括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本文着眼内外部评价机制的差异性及同一性,分析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司法公信;评价机制;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概念解读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信力”结合而形成一个全新概念,在《辞海》和《现代汉语辞典》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辞典中没有明确界定。综合目前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各种分析,笔者认同互动说观点,即司法公信力是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内容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信用是公众信任的前提与基石,公众信任是司法信用的表征与映射。

  二、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机制

  对于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可以分为法院系统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内部评价主要着眼于审判质效,而外部评价则更多来源于个案认识。

  1、内部评价

  内部评价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通过科学的审判管理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作出评价,侧重反映司法信用这一维度。具体说来,就是利用司法统计指标,结合各种统计资料,运用多指标综合评价的方法和技术,建立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的量化模型,准确客观地评价法官的办案质效,真实反映司法活动的运行态势。

  由于法官作为具体个体,不同程序上均存在自身认识的局限性和自我反思的非理性化,因此,通过一定的数据指标和管理体系,对其审判活动予以审视和评价,有助于去除错误的思维定式从而理性裁判,促进审判活动规范高效的运行。目前,以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体系为导向,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和岗位目标管理、案件质量评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为管理手段的全方位、一体化的综合性审判管理机制初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机制,不仅客观地评价司法运行的态势,也更积极地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2、外部评价

  外部评价是指包括诉讼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通过了解、感知以及参与等方式对司法活动作出评价,具体折射社会信任这一维度。这种评价主要来自于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行使司法权过程中的观察与感受。法官的法律素养和办案技巧、裁判结果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公序良俗道德情理等等因素,都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最后评价。

  由于诉讼活动的非常态性,大部分人了解司法更多的是借助于一定的媒介,都只是基于自身的观察和感知进行微观评判。司法权力及其实施过程或结果客观上是否公正是一回事,社会公众主观上是否确信又是一回事。特别是随着网络自媒体的日益发达及其对负面和不准确、不客观、不全面信息的传播,导致部分公众对裁判思维和程序正义理性的误解,并在所谓网络民意的相互交流与催化扩张中生成为对司法的习惯性质疑。可见,外部评价带有主观性,更需要积极引导来打破因信息不对称性带来的评价偏差。

  三、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路径

  尽管不同的主体基于不同的立场和利益需要,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评价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评价方式上有所差异,但从根本上来说,不论是内部评价还是外部评价,其衡量标准却具有内在的同一性,这个标准就是公平正义。

  1、增强司法管理的科学性

  建议对各项考核指标重新进行评估、修正和完善,要设置每个指标的满意区间,作为参照标准而非考核标准。同时,法院审判管理应当以人本管理为核心,把调动法官的能动性作为管理的着眼点,通过建立绩效激励机制使外部管理逐步转化为法官追求公正效率、践行司法为民的内在动力。一是要根据审判管理绩效考核情况,为每位法官建立个人业绩档案,做好日常考核数据的统计登记工作,形成动态化、全面性的日常考核记录;二是每月定期通报每个部门和每位法官在前一个月的审判管理业绩考核结果,营造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良好氛围,让考核领先者获得应有的荣誉感;三是评优评先时,要以平时审判管理业绩考核的结果作为依据确定相关人选,优先提拔使用优秀法官,形成任人唯贤的良好导向。

  2、注重司法礼仪的细节管理

  细节决定成败,当事人或社会公众一般都不熟悉法官,他们对法官进行判断的依据主要是行为细节。如庭审过程中法官对某方当事人表示过分的关心、随意打断一方当事人的发言等,都会引起当事人合理性的怀疑,削弱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中,要针对办案瑕疵加强考核,对案件立案、审判、执行、文书制作、卷宗装订归档等环节容易出现的“瑕疵”进行全面总结,并纳入考评范围。要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明取信工作,坚决杜绝法律文书差错。要针对庭审语言加强规范。建议上级法院制定相应的庭审语言规范并下发指导,还要制定庭审忌语,对一些不良的庭审语言进行归纳提炼,禁止法官使用,还可以由二审法官针对庭审笔录对一审法官的庭审语言规范打分,并指出其不足,从而消除办案细节瑕疵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信任。

  3、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作用

  重视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方式,扩大司法公开的影响力,丰富司法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普遍关心的纠纷,要主动、及时、全面、客观地公开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疑惑。要研究和把握自媒体时代舆情与司法审判相互影响的规律与特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分析研判,正确对待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敢于抵制非理性、非法的诉求以及恶意的舆论炒作,善于正面引导社会舆论,逐步形成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常态化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汤媛媛:《司法参与:双层次结构下司法公信力之提振》,载《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17期。

  [2]温珍奎:《论司法公信力:概念、内涵、制约因素——基于社会公众认知视角的思考》,载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15729,2014年10月16日访问。

  文/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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