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存在关系到千家万户,因此,婚姻法是否能够有效实施,就需要对其社会正义价值进行评价,并且审视婚姻法首当其冲的也应从社会正义价值的角度入手,这样才能使人们在看待婚姻时更加清醒和理性,从而让“婚姻”更好地存活在民主平等、夫妻恩爱、父慈子孝的家庭环境中,使人们享受家庭的和谐与温馨。
【关键词】婚姻家庭;婚姻法;价值;社会正义
一、婚姻法释义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家庭则是社会的细胞,因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否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要探讨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首先应当明确婚姻家庭的内涵。那么如何定义婚姻家庭呢?从一些研究材料显示我们知道,广义的婚姻家庭就是泛指自群婚制出现以来的各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包括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以及各种与之相适应的家庭形态;而狭义上的婚姻家庭则仅仅指一夫一妻制形成以来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那么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关系,则应当使用狭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即一夫一妻制下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因此,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或者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由此,婚姻法对于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适用。
二、法的社会正义价值释义
价值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词语,是一个主观上的概念,是指我们每一个人所需求的东西。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所需要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物的属性”。法的价值是以法和人的关系作为基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而法的价值主要就是指法的目的价值,也就是正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作为法的最基本价值,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综上所述,正义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发展正义的社会关系,亦是为了实现法的正义价值。
三、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的具体内涵
一部法律,其适用的价值取向主要应当有两个方面,即正义性和普适性,对于《婚姻法》而言:一方面是保障公民的权益不受侵害,婚姻家庭关系不被破坏;另一方面则是要发挥其所特有的社会功能,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进行,并对大多数家庭关系具有普遍约束的效力。对于一部正义的婚姻法来说,两者应当兼顾、并重,不可顾此失彼,有所偏废。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而婚姻家庭关系是众多社会关系中存在最广泛的,也正因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广泛性,人类对于社会正义价值的追求在《婚姻法》实践中就体现的更加突出和彻底。社会正义价值具体到《婚姻法》中,主要分为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婚姻法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分配要公平;第二,要切实维护婚姻自由,这种维护理应包括各个方面;第三,婚姻权利义务在分配过程中要对各方利益加以均衡,必要时需要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的内涵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维护婚姻家庭伦理
社会的基础是家庭,而家庭又建立在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上,社会如何发展与家庭的稳定健康直接相关,家庭的稳定健康又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婚姻法在追求社会正义价值时必然要求维护婚姻家庭伦理,而维护婚姻家庭伦理又必然要求遵循一定的原则,例如一夫一妻制、夫妻忠实义务等。
2、维护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婚姻自由不仅是人性理念的解放,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离婚自由的基础,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缺一不可。
3、维护妇女权益
妇女占世界人口的二分之一,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同时也担负着延续历史的重任,在婚姻家庭中占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然而,不管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妇女的权利都曾遭受不平等待遇,这是极其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也与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追求相冲突。两性平等,才能更好地实现婚姻法社会正义价值。也正基于此,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4、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指出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前途、命运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为确保国家将来的发展前途,婚姻法必须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婚姻法》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个是在总则中确立了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原则,另一个则是在家庭关系中规定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内容。
《婚姻法》是一部关系到千家万户利益的法律,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又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因此在本文我仅粗略的对其社会价值进行引导性的阐述,希望我的探讨能够展开更多更加全面和新颖的研究,并能够对我国的婚姻法完善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翻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卷III,第139页。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3]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11年8月第一版,第286页。
文/范庆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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