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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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29 14:15
【摘要】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就当前来看,可塑性的缺乏时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短板,造成一些违法程序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鉴于此,对刑事诉讼法的可塑性进行探讨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应有作用的发挥具有积极的显示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可诉性;原因;对策
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在法制建设上积极改革和创新,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然形成。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其可诉性关乎其效用的有效发挥。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刑事诉讼法可塑性的欠缺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这对法院的裁判带来了困扰。这一情况下,对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进行分析,来对其规范作进一步的探索就显得十分必要,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的显示意义。
一、刑事诉讼法可诉性的基本内涵概述
所谓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是针对程序性诉讼来讲的,指的是刑事诉讼案件当中,当事人就侦控机关的违规行为,向审判机关发起诉讼,从而对程序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归结来讲,其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三点:首先,相对的独立性。其诉讼的提出兼具依赖性与独立性,其中依赖性是针对实体性诉讼来讲的;其次,单向性。其诉讼时的提出是单向的,只是以当事人为主体,国家专门机关的违法行为为单一对象的一种诉讼形式;最后,完整性。指的是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贯穿始终。
二、刑事诉讼法可诉性欠缺的原因分析
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可诉性上的欠缺是十分明显的,当事人对于一般性程序事项,如回避、管辖、提出证据保全等无权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新审查,且对于一些对当人事权利造成严重限制的行为,如扣押、搜查及其他一些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对法院没有发表异议的权利。这一现实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涵盖以下几点因素:第一,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在借鉴前苏联诉讼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前苏联的刑事诉讼中对于打击犯罪有着格外的重视,而对于人权的保护则相对忽视,由此当事人在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也就有着较多的限制。第二,着眼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建立的政治背景,最初时,“左”的思想占据着重要的统治地位,刑事诉讼是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而存在的,其解决的是敌我矛盾。而新时期,刑事诉讼借鉴的是人们内部问题,由此出现矛盾;第三,老百姓眼中,行政与法官属于一个立场,相比于行政官员,法官对于民众权利不会有更多的关心,由此,在当事人同侦控机关出现纠纷时,并不会想到找法官解决问题;第四,历史传统的沉淀,培养了老百姓对于政府的高度信任,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往往不愿找法院来解决,而是倾向于息事宁人或希望出现清官通过自查自纠来化解问题;第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注入了儒家文化,以安全、实体、配合为重,以自由、程序、制约为轻,这显然对于公民个体权利缺乏足够的保护,对于国家权利缺乏足够的限制。
三、刑事诉讼法可诉性的规范对策
我国刑事诉讼法可塑性的短板,不仅表现在对当事人合法权利保护的缺失,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司法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行为上的失控,对刑事诉讼法的法治品质与独立价值造成了损害。因此,应当着眼于程序,通过系统重构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
1、正确界定主体范围
这里的主体指的是提起刑事司法审查程序的主体,对其范围的界定十分重要,如过于广泛会影响到程序自身的安全性,降低诉讼效率,而国债则使得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基于现实情况,建议检察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提起刑事诉讼中司法审查程序的权利。通常来讲,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案件的裁判却可能与其相关,如对于伪证行为的罚款与鉴定人、证人就存在着关联,故对于同其存在利害关系的裁判,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具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2、分三个阶段来实施裁判
刑事诉讼程序的目标价值是多远的,除司法公正外,诉讼的效益和效率也是需要兼顾的,基于此,监狱结合不同的限制程序来实施裁判。初始阶段,将拘留、逮捕等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利有着最大限制的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第二阶段,拓展司法审查范围,将其向其他强制性措施方向进行延伸,如扣押、搜查、监视、取保候审等。第三阶段,为将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推至更高阶段,在审查范围中,除强制性措施外,还应有大量的刑事裁判,如有关回避的决定,有关管辖的决定、重新签订的决定、有否补充签订的决定等等。
3、明确司法审查范围
公安机关、海关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工作,有许多均直接涉及到当事人权利,故这四类侦查机关军营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当中;检查机关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从正义、公平层面来看,也应在司法审查范围当中。法院方面,为避免司法腐败和保护人权,也应受到上级法院的审查。在审查过程当中,对于检查机关与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判,由同级法院就可完成,而针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判则需要由上级法院来完成。
四、结语
刑事诉讼法完善的可诉性是其发挥实质性法律作用的根本要求,借鉴上述内容,结合现实问题,有的放矢地加以实施,来使刑事诉讼法成为具有真正意义和实质内容的诉讼法。且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其在实践中的不断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必将越来越完善,从而有效地服务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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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晓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