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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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2 08:06
【摘要】作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公司收购的手段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层出不穷。从1993年9月出现的上市公司收购第一案——“宝延风波”开辟了中国证券市场收购与兼并的先河后,到2002年9月28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事件发生次数将近600起。控制权的转让不仅涉及到股份的转移而且还关系到公司的发展前途和命运。
【关键词】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法律规则
一、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基本理论
何为公司控制权,无论是法学界还是经济学界到如今都找不到一个满意的定义。1932年伯利与米恩斯在其著作《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中指出,随着现代股份公司股权分散、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现状的出现,使公司的控制权事实上落到公司经营者手中,出现了所谓的“经理革命”。由此公司控制权问题开始引起理论界的重视。上世纪70年代,又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控制权提出了新的观点。我国殷召良教授在其著作《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中提到:“公司控制权是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决定一个公司的董事会的人选,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活动,甚至是该公司成为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
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简单的来说就是指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行为,其涉及到制定公司的经营策略,管理、支配和利用公司各种资源的等权力的转让。
一般情况下,在控制权转让中,股东可以以任何价格出售其股份,只要购买者愿意支付,股东出售其股份并因此而获得溢价并无过错。但是,在公司控制权转让关系中,并不仅仅是出售人与买受人才与该交易发生利益关系。当控股股东将其股份出售给第三人时,他所出售并不止于其股份上的财产权益,同时也包含了营运中企业控制权的出售。因此,在控制权转让过程中,控制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应当对公司以及这些权益人承担一定的受信义务。
二、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的方式
1、要约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要约收购进行了详细规定。从具体法律条文来看,涉及到要约收购的价格、相关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同时,我国要约收购立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与世界上有关国家和地区是相一致的,即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与充分披露原则。其实,无论如何归纳,这三项原则都是与我国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的基本价值观念“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2、协议收购
关于协议收购的基本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要约收购相同的是,法律亦对协议收购过程中的价格、信息披露、豁免条件以及限制性条件做了规范。而与要约收购不同的是,协议收购有着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1)协议收购不具有要约收购的公开性。(2)协议收购不具有要约收购的公平性。(3)协议收购不具有要约收购的期限性。
回顾中国资本市场二十多年发展历程,协议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协议收购是仅在收购人与目标公司少数大股东之间的行为,而将中小股东排除在外难以贯彻公平原则。协议收购中存在的诸多固有弊端,并不可能因为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就会改变。因此,协议收购这种方式逐步退出历史潮流是必然趋势。
3、反收购
谈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不得不提到的就是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让与一般的股份转让不同,它还包含着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其后果对原公司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公司的利益都很重要。因此,一般而言,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并不情愿接受被收购的事实,所以经常会采取一些措施来阻止收购人收购。
相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而言,关于反收购的法律很少,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在实践中关于反收购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我国仅有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反收购的原则性规定在立法上存在着诸多不足,需要近一步完善。
三、控制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1、要着重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在我国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结构相对集中,虽然从发展趋势上来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总体比例近年来逐步降低,但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与控股股东相比,仍处于弱势地位。在日常的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控制股东一方面可以绝对操纵董事会,使董事会成为控制股东的傀儡,或自己成为影子董事、事实董事,指挥公司的行动;另一方面又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对公司经营决策施加影响,将公司变为自己获利的工具。这一切都加剧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管理层常常滥用其控制权,以维护目标公司利益为借口采取反收购措施,侵害了广大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过程中,要着重注意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2、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要严格遵守
关于收购方的义务,我国《证券法》第四章做了相关规定。从法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收购方的主要义务是增减大宗股份(5%)公开的义务、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信息及时公开义务、收购股票12个月内禁止出售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对收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做了进一步的补充。比如说规定了当事人应诚实守信,出售方负有对其负债进行说明的义务等。另外对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设定了相应的义务。除此之外,证券法其他规章亦是规定了转让双方的义务。这些都是为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所做的规定。因此,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过程中,收购人和被收购人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确保实现各方利益的同时保证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房召良:《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二版
[3]魏颖:《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文/翟明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