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妨碍公务罪的客观方面问题探究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妨碍公务罪,受害者,法律意识
  • 发布时间:2015-02-02 07:33

  【摘要】妨碍公务罪以适时性与合法性作为公务前提,而公务的合法性则分为形势与实质两个方面。妨碍公务罪的对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红十字会社会团体人员,本文将对妨碍公务罪的保护客体、行为客体加以分析,从而明确执行职务区域,并进一步细化妨碍公务罪的客观方面。

  【关键词】妨碍公务罪;社会团体;客观方面

  妨碍公务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受到暴力、威胁等方法的阻碍。部分人员会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正常工作,虽然并未采用暴力手段,但却给正常的工作开展带来了严重后果。根据近些年国家各检察院所办案件显示,可分析出妨碍公务罪的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对案件过程的探究,可以看出妨害公务案件除了社会原因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妨碍公务罪的保护客体是公共职务,而行为客体也正是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问题中,包括人为要素、事情要素、时间要素和地理要素等。解决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问题,有利于明确妨碍公务犯罪行为的具体指向,以此维护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以及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的有效运行。

  一、关于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问题分析

  1、多方面原因导致受害者多为行为客体

  根据对妨害公务罪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妨害公务罪案件受害者大多为行为客体。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多为受害者的现象,受到多种原因影响。妨碍公务罪作为犯罪现象的其中之一,受到多种社会因素影响,往往是因为社会矛盾的相互碰撞。因此社会原因是妨害公务罪受害者多为行为客体的重要因素。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也会因自身的行为客体限制,无法及时对妨碍公务人员起到制约,因此使得妨碍公务罪中的受害者多为公务人员。并且除了社会原因之外,当事人的素质也是重要因素,妨碍公务罪的当事人通常法律意识淡薄,因此才会在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发生冲突后,非但没有服从管理,更是通过自身的不满情绪,对于依法公务人员进行反抗,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2、妨害公务案件的侦查主体

  妨害公务罪按照专门规定,在实践中通常属于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因此犯罪行为通常会由所在地进行处理。民警不禁是受害者,还是案件的侦查主体。这种方法并不能够明确民警与所在单位的利害关系辨别,因此应当通过异地处理等方式,进行整体回避,从而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并维护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保证刑事诉讼的有效进行。

  3、需要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罪的情节认定

  在刑法的规定之中,并没有情节严重等方面的要求,而妨害公务的行为范围更是没有明确界定。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也有所不同,因此无法对妨害公务人员的反抗手段,加以情节认定。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价值观要求刑法应当体现出谦抑性,因此在社会实践中,并不能将一切阻碍公务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应当根据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妨害公务行为损害的是执法者的权利,而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客体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因此除了将民警的个人伤害作为评价标准外,还应当根据妨害公务人员是否持械、被妨害公务的重要程度等,进行多方面的评判,从而保证情节认定的公正性。并且以往的妨害公务罪情节认定还存在一种现象,如果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本身不是执行公务的主体,但是他实际上却是在执行公务。在这种情况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被暴力阻碍,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定性为妨碍公务罪,这种情况下的解决需要从立法角度入手,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从而完善妨害公务罪的情节认定环节。

  二、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行为分析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行为通常具有复杂性,妨害公务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犯罪对象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自身职权进行合法公务活动时,受到暴力威胁或物品破坏,都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的具体行为方式还包括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进行依法履行职责。中国的红十字会组织,是实行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团体,行为方式主要是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履行职责造成影响。

  妨害公务罪的主要行为特征具有行为对象特定性、行为时间限定性和行为方式特殊性等特点,犯罪行为的对象必须要依法执行职务,这在主张行为内容合法性的范围内,也具备执行职务所必须的一般形式。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包括主体合法、职务行为符合权限范围、行为内容合法、明确法定程序。而行为时间的限定性,属于公务人员在实施职务的时间限制,在工作任务期间之外,遭到报复只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却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则表现在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了暴力、威胁的方法,妨害国家安全工作人员。暴力、威胁手段的情节认定,需根据其严重性进行判定。

  三、妨害公务罪的防控措施

  1、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妨害公务罪的数量在近些年呈上升趋势,是受到了多方面的原因影响。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社会现状的反馈,刑事处罚虽然能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在社会防控方面却并没有较大成效。因此妨害公务罪的防控措施应当通过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对社会矛盾中的利益冲突进行合理协调,促进社会和谐。

  2、坚持“以人为本”原则

  公务工作人员在工作工程中也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不能侵犯群众的合法利益,从而在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的出现,起到妨害公务罪的预防作用。并且还应当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建立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妥善处理相关案件等方式作为基础,从而减少妨害公务罪的出现,维护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以及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孙刚 乔苹苹.当前查办妨害公务罪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21):52-55

  [2]陈红艳.浅析妨害公务罪之客观行为[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06):14-16

  文/左乾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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