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在刑事量刑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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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29 14:50
【摘要】从国际上看,人格已被引入刑法中,一些国家无论是在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及执行阶段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人格评估,1994年修订的法国新刑法甚至明文规定人格是刑罚裁量的根据。虽然,受制于人格理论整体研究的水平,人格评估还不精确。但是,将人格引入刑法,有助于沟通道德与法律之桥,使道德的责难与法律的责难枝连气通,从而通过道德维护法律的不被违反,通过法律维护道德的权威。
【关键词】人格;量刑;公正
人格理论是人类人文科学在人学研究方面的重要成果,如果以弗洛伊德的1897年出版的《释梦》为人格理论研究的起点,人格理论已有百年的发展史。但关于人格的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国台湾的心理学家杨国枢教授认为,人格是个体与其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独特的身心组织,而此一变动缓慢的组织使个体适应环境时,在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念、气质、性向、外形及生理等诸方面,各有其不同于其他个体之处。我个人比较赞同他的观点。
而所谓量刑,即刑罚裁量,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在确定罪名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多久的刑事审判活动。人格因素在量刑中的适用我们可以参考刑法第5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该与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以及犯罪情节相适应,与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是一条直线的不同的点,三者是并列关系,而非具有先后大小的区别。犯罪人刑罚的轻重不仅要与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相适应,而且还要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而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承担与犯罪人的动机、手段、方式、人格等因素息息相关。如上所说,责任的关键是在于犯罪行为及其潜在的人格体系,人们如何评价其行为,取决于其人格。
法国刑法学家斯特法尼曾经说过,即使两个犯罪人在相同的情景下,以相同的手段和方式实施相同的犯罪行为,刑事法官也不能轻易对两人作出相同的刑罚。不同的人的行为因自身因素的差异对社会的影响不同,尤其是两个犯罪人的人格差异。因此,在刑事量刑时,要格外注意犯罪人的人格因素。
当今世界各国规定的刑罚基本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大陆国家如此,英、美国家也类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使法官用刑受到了规制,从而保证了刑罚适用的相对一致性,另一方面有可能使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的适用刑罚,以体现刑罚的公正性,促进刑罚的效益型。如何使法官把握自由裁量的精神呢?我们发现,为了使法官把握住自由裁量的精神,各国都规定了量刑原则,量刑原则就是法官量刑的指南针。
各国刑法中的量刑原则不尽一致。德国刑法规定:(1)犯罪人的责任是量刑的基础,且应考虑刑罚对犯罪人将来生活产生的影响。(2)法院在量刑时,应权衡对犯罪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况。特别应注意以下事项: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犯罪时所表露的思想和行为时的意图,违反职责的程度,行为方式和犯罪结果,犯罪人的履历、人身和经济情况,及犯罪后的态度,尤其是为了补救损害所做的努力。法国刑法典第132-24条规定:“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据犯罪情节及罪犯之人格,宣告刑罚并规定刑罚制度;法院宣告罚金时,考虑罪犯收入与负担,规定罚金之数额”。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于量刑原则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而学界很重视量刑原则的研究。以下罗列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量刑的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第二种观点认为,前种观点没有反映量刑的特殊性,没有揭示量刑工作的特殊矛盾,主张量刑的原则是:刑罚相适应原则;刑法个别化原则;刑罚法定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刑罚裁量的原则应当是报应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在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一种主张虽然反映了我国刑罚第61条的规定,从“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中可以看出量刑要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犯罪的社会危害,但是,这一量刑原则并未反映出刑罚目的,而且学界对该条内容有异议,认为有逻辑问题。第二种主张虽然比较全面概括了量刑中的要求,但存在针对弱的问题,没有解决量刑中的实质问题。第三种观点反映了刑罚的目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
然而,刑罚的适用并不仅仅在报应和惩罚,而更应该在关注犯罪人本身的人性,通过教育和改造帮助犯罪人重新获得正确的心理人格,使其在重新做人的同时尽快重新融入社会,不能让犯罪人被动的接受刑罚的惩罚,而是要主动接受刑罚的改造,重新塑造自己的人格,因此,在刑罚裁量时,要注重犯罪人的人格,进而达到人格塑造的量刑循环。作为现代刑事理念,不能仅仅关注犯罪人的行为,更应该关注犯罪人的人格因素,使犯罪不敢、不想、不愿犯罪,犯罪人的人格因素应在量刑中占有一席之地。
很庆幸,有的学者实际上已经提出了这方面的内容:我国刑法应对量刑的规定进行一定的修改,尤其注意: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义务的动机和主观心理;犯罪的方式、手段、时间、地点以及后果;行为人的生活经历和教育经历;行为人的家庭环境和生活环境;行为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弥补罪过的程度。由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关系决定,量刑中的人格是不容回避的。
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必须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人格鉴定。运用人格调查了解人的人格状况,做到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前提下促进刑罚的个别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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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一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