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救助制度与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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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29 14:10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国家之间的金融危机影响加强。金融危机救助的前提是有金融危机的存在,金融危机一旦爆发,对危机的救助就必不可少。金融危机救助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应对机制,金融危机不等同于欧盟的国家援助制度,国家援助是一国政府利用国家的财源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措施而给予企业的优惠。[1]国家援助对象不具有普遍性,而金融危机救助在救助主体、救助手段都较国家救助要全面,国家救助是金融危机救助的方式之一。
【关键词】主体和类型;法律政策
一、金融危机救助的主体和类型
金融危机的救助的主体包括企业、政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金融危机救助主要包括三种:一是企业的救助;二是国家救助;三是国际救助金融危机救助的法律性质
二、金融危机救助的法律性质
1、自我调节的性质。自我调节的性质主要是企业自身的救助而言的,当市场调节失灵时,市场中的自我调节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失灵造成的影响。
2、国家干预的性质。市场自我调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但是由于市场调节的缺陷,企业救助除了会出现救助失灵以外,救助的对象也仅仅是微观层面的。
3、国际调节的性质。国际调节最早是我国的著名法学家漆多俊先生提出来的,所谓国际调节,是指国际市场的一种调节并行的全方位的调节机制或是调解活动,它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是区域性、全球性组织,通过协商或是签订国际条约、或是以国际性组织的决定等形式,对国际市场的经济结构和运行实行调节,以维护和促进国际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三、金融危机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影响
金融危机的影响广泛而深远,涉及各个方面的问题。我国也是经济危机的受害者,从垄断政策方面观察,主要我一下几个方面:
1、应对金融危机救助制度相关产业政策的实施对反垄断政策造成冲击。美国的历史教训说明,经济危机爆发时,试图以产业政策全面取代反垄断法实施不是明智之举。反垄断政策和产业政策都是国家的经济政策,都是国家经济政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增加对反垄断法的消极影响。
四、金融危机救助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可行性
1、金融危机救助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经济危机时期,由于一些产业产能过剩,价格下降,市场的自我调节、国家或是政府救助和国际救助在应对危机时表现得越来越重要,在市场调节失灵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显得更为重要。反垄断法是我国竞争政策的核心政策之一,在经济繁荣的事情,反垄断法的作用和基础性地位在很多国家都是得到肯定的。在经济法学界中,秩序价值和社会整体利益价值是反垄断法的最基本的价值是大多数学者赞同的。
2、救助失灵是金融危机救助制度纳入反垄断法的根本原因
市场的本质是竞争,而竞争是自由经济和自由社会的基石,而反垄断法就是要维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正是因为市场失灵的存在,才有了政府的干预必要性。进行政府干预时,应当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适当的控制,如果政府的权力无限的扩大,必将造成更大的灾难。
五、应对金融危机的反垄断法政策
我国反垄断法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制定的,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维护整个社会的自由、公平和市场竞争。根据金融危机的救助方式不同可以将金融危机救助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分为三种:1、企业救助的反垄断法规制。2、国家救助的反垄断法规制。3国际救助的反垄断法规制。将反垄断法纳入更广阔的社会背景来立法。
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反垄断法的实施需要特定的市场,不能仅仅只关注当前发生的具体案件。美国的反垄断法政策实施的历史表明:“竞争主管当局由于要兼顾社会、政治和战略因素,因此在竞争问题上经常采取比单独考虑经济因素来得软弱的姿态。”[2]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反垄断法的立法应当考虑社会因素、政治因素、战略因素。
1、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力。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的反垄断法起草和颁布了大量的反垄断法,但是,金融危机的时期,在各种反竞争行为易于发生,对于一些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执法机构没有明确的权限执行。在金融危机救助过程中,反垄断法应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为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对相关违反反垄断法采取措施。
在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我国的法律和相关的竞争政策中来,在解决当前经济问题的同时,照顾到国家为了解决短期经济问题政策的影响,坚持反垄断法的积极作用。“仅当我国在制止行政垄断方面能够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的时候,我们方可以说,我们已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3]因而,我国应当加强反垄断法执行队伍的建设,才能确保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2、加强反垄断法实施机构的合作。
反垄断法政策的健全不但依赖于法律规则,还依赖于执法机制,保证法律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合理程度的遵守。[4]加强反垄断法实施机构之间的合作,有助于执法机制的高效的运作。关于反垄断法实施机构的合作,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国内反垄断法实施机构的合作和国际反垄断法实施机构的合作。国内层面上,反垄断法实施机构之间的合作主要是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合作、反垄断法实施机构和相关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反垄断法执政执法机构和反垄断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只有促进实施机构之间的合作,才可以提高反垄断法的高效实施。国际层面上要求加强与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反垄断合作,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活动,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主动提高我国的地位,争取是国际领域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孔少飞:《欧盟的国家援助制度及其借鉴》,再《欧洲研究》2006年第3期,第88页。
[2][美]马西莫·莫塔著:《竞争政策——理论与实践》,沈国华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3]王晓晔:《行政垄断问题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58页。
[4][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反托拉斯法》,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页。
文/孙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