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西壮族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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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2-02 08:27
【摘要】壮族有其独特而丰富的民族文化,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及我国现代化建设,大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村落正日渐消失,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濒临消亡,与此同时我国虽然在传统知识领域内的保护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其在实践方面显得疲软无力,民族文化上的研究在云南、贵州地区较多,但在广西地区偏少。而在民族文化方面的问题随着社会发展也日益突出,壮族文化的保护尤其是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迫在眉睫。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壮族文化的传承、保护以及壮族文化产业的开发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壮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一、壮族文化的界定
1、壮族文化的概念
文化是非常宽泛的概念,其含义多达两百多种,它源于拉丁文的动“Colere”,初有耕作土地之义。在中国,在西汉以后“文”与“化”字方整合成一词,有“以文教化”的含义,属精神领域范畴,现在“文化”已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概念,成为众多学者探讨的对象。文化笼统来说是指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创造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总和,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制度。
可以这样理解,壮族文化是指壮族人民为维系本民族成员在其祖祖辈辈的生产生活中逐渐积累和约定成俗的方式确立起来,并后辈其加以延续与丰富的具有民族独创性的所有智力成果总和。这种文化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上表现为物质产品以及创造物质产品的手段,融入到衣食住行各方面,包括食物、服装、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各方面。精神上主要体现是心理观念方面,包括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等方方面面。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55个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孕育了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特殊的地理背景以及人文历史使得中国的少数民族文化普遍比汉族更为异彩纷呈,壮族文化亦是如此。聚居在广西的壮族群众,男女老少皆能歌善舞,或有着其他令人称赞的技能。其文化或神秘、或壮丽、或独特,令人十分向往。
2、广西壮族文化的特性
在广西这片土地上,延续了几千年的壮族文化当然会有自身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壮族文化的多元一体性,由于广西壮族聚居的地方多处丘陵,山峰众多,大小河沿着山底,穿流其间。壮族人沿河而居,交通的不便,各壮族区域联系较少,后明清时期大批汉族人迁到广西东部与南部的交通便利,水土肥沃的地方,汉族文化融入到当地的壮族文化中,并渐次西移,使得壮族文化大同但在语言、居住、婚嫁等习俗上有差异,形成多元一体的格局。
壮族文化的传承性,壮族文化是由壮族人民经过世代传承而保留下来的智慧的结晶,经过世代的完善,到后来在内容和形式上有相对的稳定性,代代相传,不断演绎,沉淀出极具特色的壮族文化。
壮族文化的群体性,其与壮族文化的产生和传承息息相关,从整体上看文化是有着鲜明的民族标志,具有很强的集体属性,从个体看,文化也是无数人在某时代形成,之后又经过后代无数人的继承创新而衍生。所有壮族文化是全壮族人民的文化。
3、壮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壮族文化是壮族人民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是壮族人民千百年生活的精神纽带,壮族文化蕴含了本民族的生活习惯、思维方式、道德习俗等,壮族文化的保护有利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归属感,更好的为壮族人民的现代化而奋斗,同时也为中华民族多样性,做出自己的贡献。
壮族文化作为壮族人民智慧的结晶,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目前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如广西桂林以“印象刘三姐”为主打的文化品牌就做的十分出色,秀丽的桂林山水加上深厚的民族文化,成功的成为一个旅游大市,闻名全国甚至海外。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能有效的激励人们进行新的创造,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助力,所以说民族文化也是对经济增长的有利推动。
二、广西壮族文化资源及保护现状调查
1、广西壮族文化资源调查
据2005年的人口普查,壮族人有1700多万,是我国最大的少数民族,广西地处岭南西部,是壮族人民的主要聚居地,壮族人民在这片土地上耕作,繁衍子孙。现在公认的是壮族是岭南越人的一支分支,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统称为“僮族”.由于“僮”字音容易读错,而且寓意不好,有封建时代受奴役的未成年人的意思,容易引起误会,1965年经周恩来总理提议用“壮”替代“僮”,有让壮族同胞茁壮成长之义,得到了壮族人民的拥护。现在的壮族主要聚居在南宁、柳州、百色、河池、钦州、来宾等地。
在过去的历史长河中,壮族人民凭着自己的生存智慧摸索出自己的生存方式并创造了丰富而精彩的壮族特色文化,是中华文化中一朵瑰丽的奇葩。
在建筑上,因地理环境的影响,壮族人多依山傍水而居,建筑式样一般有地居式、半干栏式和全地居式三种。干栏,也叫吊脚楼。
开三间,内有三层,底层用于堆放柴草、农具、推磨、喂养畜禽;中层给人居住,距离地面2米左右,铺设木板,干燥防潮,客厅、厨房、寝室均设于此。有的还有偏厦及附属建筑,以增加房屋的面积多用来做卧室。干栏建筑离地上数米,干燥通风且可防蛇兽。有的还依居住层顺势伸延,建成望楼、排楼或晒台等,干栏建筑合理,适合广西地区炎热多雨的天气。“龙胜县龙脊乡壮族干栏,以神龛为中心,神龛后面,居中是家公住房(以女主人为中心),左角是家婆住房,有小门与家公房相通。主妇房在右角。丈夫房在厅堂右侧外。客房在前庭左角,姑娘房在右角楼梯旁,便于她们与小伙子们交往。这种布局的最大特点,是夫妻异室,沿袭了古俗。现在的干栏,内部结构略有变化,但基本格局不变。”[1]
在手工艺上,首先壮族服饰以三色组成,有蓝、黑、棕三种颜色,虽然现在已经不多见,但老一辈的还是以蓝黑色为主。壮族不一样的人穿得服饰也不同,男子,女子有区别,老人、小孩,未婚姑娘,已婚妇女穿的也不一样,各具特色。而壮锦是壮族传统的手工艺,它是用用棉纱和彩色丝线织成,图案生动而精美,各种图案彩色丝线交织而成,有鲤鱼跃龙门、双龙戏珠、鸳鸯戏水等多种吉祥图案,在壮锦中还运用了独特的蜡染技术。另外钦州的泥兴陶瓷尤为有名,制作古朴而典雅。曾在1915年获得万国博览会金奖,清朝到民国时期,钦州各村寨基本都掌握烧窑技术,以此烧砖做瓦,远近闻名。
在壮族的民间文化艺术上,神话故事尤为丰富,有创世神姆六甲、布洛陀,有英雄人物布伯、莫一大王。值得一提的是,布洛陀在壮族的广大人民中间,不但有其口头传说,而且编成史诗、唱本。现已经整理出版的《布洛陀经诗》,是壮族民间文学一大成就。在众人的印象当中,少数民族都能歌善舞,壮族也不例外,就舞蹈而言,壮族舞蹈源于对狩猎的模仿,但它常与巫师酬神的活动密切联系。壮族舞蹈多达几十种,“著名的有舂堂舞、扁担舞、蜂鼓舞、采茶舞、戽斗舞、绣球舞、捞虾舞、桃叶舞、斑鸠舞等。”[2]民歌方面,壮族历来好唱歌,男女老少皆能唱,优美的民歌回荡在千山万谷中。
且壮族民歌形式多样,有回环反复咏唱的勒脚歌、长短灵活的排歌、单首独立存在的散歌等。内容丰富,主要有古歌、叙事长歌、生活歌、劳动歌、时政歌、仪式歌、情歌、童谣等。场合不同,唱的歌也不一样,要遵守约定成俗的规矩,切不可乱唱。除了民歌外壮族人还有民歌活动,有著名的三月三歌圩,男女对唱,表露心声,十分浪漫。其中宋《太中寰宇记》有载“男子盛服..聚会作歌。”明代邝露的《赤雅》之“浪花歌”等记载的就是壮族歌圩的情景。还有不定期的歌会,主要是以体现壮族人民社会生活的变革所蕴含的激情以及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待等主题。
广西壮族特产众多,有各种米粉(桂林米粉、柳州螺蛳粉、卷筒粉等),有极特色的五彩糯米饭,有各种口味的酸料,有与众不同黑肉粽,有温润祛寒的艾草粥,有鲜美嫩脆的白斩鸡等。虽是是些小吃,也是壮族人民在千百年了积累下来了壮族文化的一部分。除了这些,壮药、壮拳、壮剧、铜鼓文化也是壮族精彩的民族文化。
2、广西壮族文化保护现状
广西壮族文化是广西的瑰宝,广西人民在保护民族文化上做了许许多多的努力。
首先对民族文化的挖掘整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从1999年起,组织相关专家参加的考察组,对广西文化资源进行全面考察,先后考察了桂北文化、红水河文化、环北部湾文化、刘三姐文化、西江流域文化,获得了一大批研究成果,出版了《刘三姐文化品牌研究》、《桂北文化研究》、《红水河文化研究》等书,并初步提出了开发利用的选题。”[3]“普查、收集、编撰了大量民间文化资料以及文书,如10部中国民间文化集成志书(广西卷),《布洛陀诗译注》,壮族民歌唱本《嘹歌》,瑶族的《密洛陀古歌》等。在自治区文化厅的主持下拍摄了民族文化纪录片《神秘的红河水》。”[4],http://www.gxmuseum.com/a/science/31/2011/1017.html]]为壮族特色文化的系统化做出了贡献。
其次,在保护工作不断深入的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也在大力发展旅游业,以旅游拉动保护,吸引游客的同时也吸引着专家学者前来考察研究。在这种模式下,广西的龙胜龙脊壮族、靖西旧州街、那坡吞力屯等地都是比较成功的案例。使得壮族古建筑、文化礼仪得以保存的同时,也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其三,在制度上,广西制定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壮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给予了法律的保障。同时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也在有条不紊的开展。
三、广西壮族文化危机及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困境
1、广西壮族特色文化的危机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发展,改革春风吹遍全国各地,广西迎来新的发展,壮族同胞的生活蒸蒸日上,壮族文化也开始慢慢被世人所熟知,但与此同时也迎来了自身的危机。
1.1、壮族文化的封闭性
壮族文化本身的缺陷,由于历史的“以夷制夷”的政策以及在文化礼教上的缺乏,使得壮族文化有着一定的封闭性。这给壮族文化带来了与众不同,也使得壮族特色文化固步自封,缺少发展的空间,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是一种薄弱的农业文明。这种封闭性也让壮族在本民族之间也缺乏交流,少有统一的法令、制度。一些习惯法只对本家族、本村寨、本地区形成约束,而在整个壮族区域使得壮族文化具有一定松散性。不利于民族文化的长远的发展。
1.2、现代文明的冲击
随着我国现代化的建设,科技也不断的发展,新的生活方式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逐步侵蚀了原有在男耕女织的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所带来的文化。“很多年轻人从土地上脱离出来,出外经商打工,没有时间和心情从老一辈那里学习和传承传统文化样式,与民族传统文化产生了疏离和隔膜,并逐渐抛弃了传统文化。”[5]
比如山歌对唱的目的也有了更好的科技代替,渐渐传统的文化因缺乏继承人、本族人民文化保护意识淡薄,同时也因为老观念的存在传承范围狭窄而逐渐走向没落,另外笔者觉得在这个信息化的社会,壮族的特色文化并没有充分的利用好信息资源与现代的传承手段让壮族文化更好的发扬光大。
1.3、立法滞后
我国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仅仅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对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较少,如我国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5年加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以及散见于其他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民族传统文化也没有专门的规定,只在2003年的时候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建议稿),在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中更难见到相关规定。广西政府虽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但是原则性的法条缺乏可操作性,相关行政部门不知如何执行。
2、壮族文化在知识产权上的保护困境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民族文化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危机,利用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部分人利用传统文化经进行上商业开发,并通过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形成市场垄断。而信息来源地民族却未得到任何利益,反而要受到现有知识产权的制约,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壮族文化在知识产权上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民族文化与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不对应
在知识产权主体方面,知识产权的主体即权利所有人是明确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而在民族文化上却不然,要想在壮族文化上确定具体的主体显然大有难度,民族文化有着区域性和民族性,民族文化往往是由一个群体创造出来的,我们只知道其文化来自哪里,甚至有的民族其中某些文化是相同的,能让具体的文化继承人做知识产权的主体吗?这当然也是有很大的争议。主体难以确定给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障碍,一旦发生侵权案件,民事诉讼主体也将难以确定。
在客体上,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民族文化的客体具有同质性。“根据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是少数民族独特性和固有性的所有智力成果的总和,对少数民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就是对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创造的智力成果的保护,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致的,具有同质性。”[6]笔者认为智力成果这个范围太过空泛,知识产权一词最早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在17世纪中叶提出,知识产权的概念在世贸组织的官方网站是这样写的:“知识产权是为人们的智力性创造成果而设定的权利,通常是指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就其智力创造成果的利用而享有的排他性权利。”显然从这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创造成果,有着创造性与智力性。而少数民族文化在千百的流传中,是记载人类历史长河中瑰丽而壮阔的画卷,镌刻了历史与文化的传承,显然是人类的智力性成果,但是在创造性方面少数民族文化很难进行认定,少数民族文化流传主要依靠人们的口耳相传,很少有文献的记载,这在知识产权的专利申请中必然存在举证方面的困难。同时知识产权的客体的“创新性”,正因为这一点才使得知识产权是对“追加的思想结晶”的保护,而防止从现有公共资源上挖掘,在这一点上显然与民族文化也不契合。另外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可复制性,即使是无形的也可通过文字等工具为载体体现出来,而某些壮族传统文化缺乏文献记载,传承靠口耳相传,具有不可复制性。
2.2、壮族文化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矛盾性
知识产权在保护期限上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如就专利而言,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商标权理论无期,十年续展一次,著作权方面著作权人(公民)生前及死后50年,法人50年,这些都有清晰而明确的保护期限,这样做的目的是在文化创新的同时也能让知识能够传播,惠及更多的人。而在壮族文化上则是在历史的长期实践中而逐渐积累沉淀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文化信仰,随时间的证明越是宝贵,是壮族人民宝贵的财富,理应得到长期的保护。而且民族文化也是不断的在创新,不可能原封不动,随时间的变化不断有新的内容添加进去,很难确定保护期限的起点和终结的日期,这将很不利于民族文化的保护。
四、广西壮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
1、建立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为中心的保护体系
日本早在1950制定《文化财产保护法》为民族民间文化提供法律保障,相比而言我国只在2003年时起草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建议稿),之后再无消息。我国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依法治国是人民所希望,也是国家努力在完成的一件事。给予民族文化持有人(或个人或民族群体)一个法律权利与地位的保障十分重要。至此,法律的出台不是摆给国民看的,还要实施,实施好民族文化保护法也至关重要,地方政府应细化法律,制定相关的法律规章,保持与上位法规定的一致性,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民族文化保护法的可操作性。在壮族文化上,还要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文物保护法相结合,让壮族有形的文化和无形的文化延续长的生命力。
2、提高壮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其知识产权的主体加以明确
要让社会各界认识到保护壮族文化的重要性,加深壮族人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为此需做到几点,第一,政府应适当加大资金投入到对壮族人民文化保护观念的教育上,多做宣传,多做活动进行民族文化保护的普及,尤其要充分发挥壮族的三月三歌节、吃立节、陀螺节等传统民族特色节日的积极作用,在增强民族归属感、凝聚力的同时,宣传民族文化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民族文化博物馆,多让人参观,也可让保护民族文化进入中小学的课程,从小开始教育,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及易发生的问题,让大家意识到民族文化保护的重要,功在当代,福及后代。第二,作为壮族人自身也应该有保护意识,有外界的帮助是不够的,更多的是自己有民族文化认同感,主动去学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防范外人借考察为名剽窃本民族文化。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权利主体应该具体化,以避免出现多个权利主体以及权利主体不确定而出现文化保护缺乏可操作性的现象。对于现行权利主体难以确定的情况,可以“多层次确定具体权利主体”,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对权利主体进行单一的认定。首先,对于清晰明确没有争议的壮族文化传承人认定为权利主体。“清晰明确”可以做这样的解释:在一定范围内公众对其熟知,享有知名度,对壮族文化的知识(技能)有着系统的掌握,手上有着原始资料以及相关的实物,对于这样的传承人,我们可以认定为是壮族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我国在2006年时设立了传承人命名度,在提高传承人社会地位这方面有积极作用,同时明确了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但是由于出台的时间并不长,许多地方未做到位,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可以借鉴日本的“人间国宝”认定制度。
其次,如果不能确定壮族文化具体传承人身份,可以对该文化来源的区域进行权利主体的认定,其适用于能够确定具体文化来源地的情况。由于群体形式权利会存在许多问题,可以成立”某某地区某某文化管理委员”来集中行使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权利。而该群体内的成员有行使文化的权利,当然也有文化传承的义务。
实在无法确定壮族文化的来源地,或出现几个来源地,只能由广西区政府来统一行使该项权利,但由于政府的权利是公权力,这就需要民众的监督,除此之外应当把该文化在知识产权商业利用的收益,来发展民族文化,防止其被滥用。
3、壮族文化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上的优化与选择
不可否认的是民族文化的客体方面确实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差异,甚至超过现行知识产权所能保护。基于客体不明确,要做到在知识产权客体基础上保护模式的优化与选择,明确什么样客体用于什么样的模式,在此模式下,优化操作。此外在保护期限的问题上,不同模式也会有不同的做法。
3.1、壮族文化在著作权上的保护
在著作权上可以保护壮族文化中的壮族文学作品、及壮族民歌、壮剧、舞蹈等艺术作品。“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在著作权法或地区性著作权条约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艺的国家已经超过40个。通过保护表演者权可以间接保护某些民间文艺,例如歌、舞、木偶等。邻接权则可为民间文艺的表演者提供保护。”[7][8][9][10][11][12][13][14][15][16]广西区可以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可以做好下述几点。
一是开展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名录的正当性研究,并设计名录准入机制,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作品,让壮族文化的民间文学作品在政府这边有个备案,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民族文化的保护,让壮族文化纳入到法律的正规保护中,防止其他人不当侵害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
二是在自治区、市、县、乡建立文化管理站,专人负责民族文化艺术作品的管理,负责审批、登记文化作品同时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事前预防,及时发现侵权现象,事后进行一个知识产权的维权。
三是针对文学艺术改编的问题,文学艺术作品的改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原作品的发展传播,对于改编应该积极鼓励,但是改编壮族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应该受到限制,包括经过原著作权人的授权,在改编作品中标明其来源、出处,获得收益后交纳一定的使用费。
3.2、壮族文化在专利权上的保护
在专利保护方面,对于壮族文化的农业的生产实践、医学上的治疗方法、传承手艺等可以纳入到专利权的保护模式,由于专利的申请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以目前以传统壮族文化为基础的新发明最适合专利权的保护模式了。
一在专利申请方面,完善披露机制,要让申请人说明出处,并且要让文化来源地区的群体或个体知晓,并征得其同意,并要给予来源地区的利益分享,建立起专利数据库。由于申请专利的要求较高,在立法上可以考虑适当的降低民族文化在申请专利的要求,对于民族文化申请专利给予一定的照顾,或者适用小专利制度。
二在民族文化专利管理方面,除了要有专人负责外,针对维持、实施权利时候成本过高的问题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分摊相关费用,并在专利问题上给予一些指导和帮助。
三是对于新颖性创造性难以认定但不为外界所知的传统工艺的技术信息,如绝活、绝技、祖传秘方等可以用商业秘密来弥补,商业秘密不用像专利一样花费大价钱,且商业秘密法的保护是没有期限要求的,通过商业秘密保护还容易获得市场优势,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要求权利人有较高的保密意识。
3.3、壮族文化在商标法上的保护
商标的注册、续期的成本低,但商标需在经济活动中有所运用,不然会被注销。商标的保护不仅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反过来可以激励人们更好的保护壮族文化。所以应将壮族文化的商标与壮族文化的商业开发相结合。换个角度说商标的保护只适用商业开发中的壮族文化保护,像“刘三姐”、“漓江”“花桥”都在桂林的旅游业中有所运用,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在壮族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将壮族文化中的民间文化艺术表达、传统工艺的加工、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等,可申请证明商标,也可申请集体商标,注重对商标的防御性注册和联合注册,切实落实商标的注册与壮族产品的合理利用模式,以便提高壮族人民生活水平,也可实现民族文化的保护。
在上文所说广西壮族特产众多,在这方面可利用商标权中的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对于加工类食品极具壮族文化的,可以像桂林腐乳一样申请地理标志的保护,积极探索地理标志使用规则,通过授权符合生产条件的生产者生产,对生产的产品进行严格把关,对盗用、冒用该地理标志的进行严厉的打击,将地理标志与防伪标签相结合等手段,确保地理标志所生产的产品的品牌意识,完善地理标志在民族文化保护中的政策,且地理标志的保护符合广西壮族文化的群体性的特征。
4、壮族文化利益分享机制的构建
在壮族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中,依据公平合理的理念平衡好民族文化开发人和传承人的利益分配是十分重要的。“利益分享的基本理论被称为“关民理论”。该理论由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家威廉·伊文教授和爱德华·弗里曼教授提出,其基本内涵是利益应由利益创造者和创造利益的相关贡献者共享。”利益分享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促进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壮族文化的开发与传播,对于该机制可采用合作开发、到文化来源地投资、合资开发等模式,实现资金技术与文化资源的有力互动。
在相关知识产权申请的时,取得文化来源传承人同意的同时确定受益人,对受益人进行货币补偿或非货币补偿或其他合理的利益反馈。在技术(文化)转让、许可时,通过合同方式确定受益人,对于未经许可把该项专利运用到商业活动中,谋求利益的,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要求赔偿或以合理条件签订许可合同。
在利益分享制度下,还需建立一个利益分配机构,负责审核批准权利人将壮族文化运用到商业开发中,在广西区范围内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提供壮族文化的信息查询,及相关地区、企业对于壮族文化的开发现状,盈利状况的信息,以便民族文化来源的受益人更好的了解自己祖传的文化是否被侵权以及已经“授权的文化”开发现状,与利益分享机构共同完成监督。知识产权人(开发人)可将受益人的收入给利益机构,利益机构再按比例分配到具体的利益个体,这个比例可以由法律统一规定和合同约定利益分享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政府知识产权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对利益分配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监督,协调开发人与传承人之间的关系,防止利益分享机制中不公平的现象的存在。
总之,壮族文化是壮族人民千百年来生活实践得出的智慧结晶,知识产权保护是壮族文化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可否认,壮族文化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确实面临着许多问题,不是所有的壮族文化能被知识产权所包括,壮族文化保护是一个系统化的工程,所以在知识产权保护之外应充分利用行政手段、反不当竞争等多层次、有重点的保护壮族特色文化。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要在立法层面、培养民族文化传承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多方面共同建立保护壮族文化的可行模式,在保护壮族文化,提高壮族人民民族归属感、凝聚力的同时提高壮族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中国梦,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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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课题]本文系玉林师范学院2012年度校级专项课题《桂东南特色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研究》(批准号:2012YJZX02)阶段性成果之一。本文系2011年玉林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课题《桂东南特色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
文/周伟萌 郑慧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