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民事诉讼,电子证据,非法证据
  • 发布时间:2015-02-02 07:24

  ——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视角

  【摘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修,电子数据作为新一类证据形式入法,对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产生巨大影响。本文拟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下,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形式之一入手,探讨电子数据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电子数据;证明力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在我国诉讼法领域,2001年12月,最高法颁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本条规定中的“法律”的定义没有明确界定。

  汤维建教授认为:这里的“法律”应该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他也认为违法公序良俗、采取有伤风化的方式收集的证据也是非法的证据。本人赞同汤维建教授的观点,认为这里的“法律”应该是采取广义的理解。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和材料,是事实上的证据与法律上的证据的统一。因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收集证据的程序或者手段不符合上文中说道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公序良俗和善良道德而被排除不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

  二、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

  2012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在第63条中规定了“电子数据”作为八种民事诉讼证据之一。而该条规定的“电子数据”容易与“电子证据”概念的混淆。正确界定电子数据这种新形式的证据形式,首先得厘清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两个概念。

  1、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在法律中出现的新概念。樊崇义教授认为“电子数据即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所强调的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非内容。”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电子签名法》中“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的定义。虽然这是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但依然概括了电子数据的本质。这应是新《民诉法》第63条中“电子数据”的本意。

  2、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人们一般将电子证据概括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子设备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证据。电子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采取广义的定义。广义的电子证据,即通过信号的离散状态的各种可能组合所赋予各种树脂或其他信息的方法承载信息内容的电子证据,还包括模拟式电子证据。广义的电子数据亦日益为更多的人接受。

  综上所述,作为民诉法上的证据,可以包括电子数据的形式,但是要定义它为“电子证据”,那就必须要满足一般证据所具有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征。而新《民诉法》第63条的第2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笔者看来,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三、电子数据的证明资格

  证明能力即证据资格,是涉及证据合法性的问题,是涉及到是否需要排除的问题。而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包括:取证主体、方法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等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就电子数据而言,要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即要作为电子证据,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第一,取证主体应当合法。为了确保有效取证,除去法律对一般证据取证主体的要求,电子数据取证人员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

  第二,取证方法必须合法。《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取证过程和方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同时取证还不得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调查、收集、审查、认定的程序应当合法。另外,电子数据应当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适时明确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也即说只要属于电子数据都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

  总之,电子数据只要未受篡改、破坏,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且其调查、收集、审查、认定都符合法定程序,就具有证据的三大属性,从而具有证据资格。所以,在本文第二部分的“图”中,电子数据作为一个大的概念,它包含了能作为证据的一部分,即电子证据。未能进入诉讼程序成为证据的那部分电子数据,便是因为收集的主体、内容、收集的手段和方法不合法,或未能通过质证而而被排出在外。这便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电子数据方面的应用。

  四、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待证事实上体现其价值大小与强弱的状态或程度。证据的证据力取决于证据同案间事实的客观内在联系及其联系的紧密程度。按照《规定》第65条规定,对电子证据可以认为:在考察了电子数据的脆弱性,快捷性,技术性特征之后,只要能真实客观全面的证明案件事实,则电子数据的原件、复件证明力是等效的。而且,如果一味地强调举证证明电子证据违背删改、增加、篡改,往往费时耗力,甚至不现实,因此就还得采取推定的方法来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当然另一方可以用反证推翻该推定。当然在有多份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情况下,也应遵守其它普通的效力规则。

  五、结语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形式的证据,在收集和运用的时候要遵循法律中的证据规则。其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注意。

  参考文献:

  [1]汤维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议》,载《法学》2004年第5期.

  [2]樊崇义,戴莹:《电子证据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检察日报,2012.05.18.

  [3]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

  [4]陈康彪:《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载《经济与法制》2007.04.05.

  [5]蒋平,杨莉莉:《电子证据法》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

  文/王荣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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