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婚姻法,离婚,经济帮助
  • 发布时间:2015-02-02 07:46

  【摘要】《婚姻法》第42条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这项制度在维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权益、保障离婚自由的实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也有定性不明、适用条件苛刻、立法规定过于笼统等缺陷,对于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来说,并不能发挥此制度应起到的作用,据此理论界出现修改经济帮助制度和建立离婚扶养制度这两种不同的声音。但根据我国传统观念、立法习惯和司法实践看来,我国理应完善经济帮助制度。

  【关键词】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扶养;离婚

  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废之争的声音在学界一直存在着。这种争论早在1980年《婚姻法》修改之时就有提出,是建立离婚扶养制度以取代经济帮助制度还是保留现行经济帮助制度并加以修改,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各有学者支持。然而后续的立法对此问题并没有作出定论,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改中并没有涉及到这个关键问题,只是增加了以住房作为经济帮助形式之一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也只是进一步明确生活困难的标准和经济帮助的形式,对于离婚经济帮助的缺陷问题并没有加以规定和完善,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争议还在持续之中。

  一、关于修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观点及评析

  有学者对在我国建立国外的离婚扶养制度持否定态度,认为我国没有必要将已适用多年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废除,而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只需对现行立法进行完善即可。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实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就可以适应中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首先,他们认为离婚扶养制度不符合我国的道德思想和立法习惯;离婚扶养制度起源于英国,这根植于欧美国家基督教信仰,在教会法时期,婚姻被视为不可解除的神迹,仅在夫妻一方有通奸或虐待行为时,允许双方离婚1。其次,我国法律层面的“扶养”的涵义与离婚扶养中的“扶养”的涵义并不一致,若建立离婚扶养制度可能导致扶养概念上的混淆。最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更符合我国国情。上述理由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关于建立离婚扶养制度的观点及评析

  有学者认为单纯依靠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方式在中国并不能达到建立此制度的目的,只有构建离婚扶养制度才是仅有的可实行的出路2。他们认为我国经济帮助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性质、条件及内容等方面都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求,要彻底对相关条文进行重新规制,否则会导致此条文失去现实的意义。离婚扶养制度在保障离婚自由、维护夫妻双方权益上有优越性,较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而言,更能有效维护弱者利益。

  三、离婚经济帮助存在的必要性

  1、符合我国立法习惯和传统。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更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和传统观念。我国学者普遍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源起定位于西周时期的“三不去”的规定中,“三不去”是对丈夫或夫家休弃妻子的三个限制3。其中有一去是“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意思是若妻子父母不在,也无兄弟可以在被休后承担扶养责任之时,丈夫不可休弃妻子。此处的规定虽然并没有直接反映出对妻子一方的帮助,但也显示出对妻子被休后生活情况的关注。国民党执政时期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其中有规定夫妻双方之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因离婚出现生活困难的窘境,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给予赡养费,即使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并无过错,从条文中可以看出只有对婚姻无过错的生活困难一方才可请求赡养费。革命根据地时期,先后颁布几部法律以规制婚姻家庭关系,都是通过经济帮助的形式对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进行救济。比如20世纪40年代颁布的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中规定若男方主动提出离婚,男方需要负责未再婚并生活困难的女方的生活费用。新中国时期,在1950年、1980年颁布的两部婚姻法以及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订当中,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都有所涉及。另一方面,我国并没有对于夫妻一方在离婚后还要进行扶养的传统观念,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帮助观念却早早深入人心。

  2、符合中国国情。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更符合中国国情。立法需要从国情出发,一项法律制度要能真正落实到位,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成效,就要与其制定国家的国情相适应。文化层面,我国奉行孔孟之道,推崇儒家文化,这使得在我国民众的思想观念中存在的仅仅是帮助观念,而不是离婚后还要尽扶养义务的认知。法律层面,我国长期施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一项制度能够适用至今,一定有它的合理性存在。而离婚扶养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其适用与否则要慎之又慎。同时,离婚扶养中的“扶养”一词与我国法律释义和普通民众认知上的“扶养”的定义不同。我国的“扶养”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没有身份关系就没有扶养义务。

  3、有自身合理性。离婚经济帮助自身存在合理的成分,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司法实践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立法目的上与离婚扶养制度相同,都能保护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使得夫妻一方对于离婚后的经济担忧不再存在,确保离婚自由,实现公平正义,离婚经济帮助正是基于此目的才得以设立的。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对离婚后生活陷入困难的一方给予帮助综上所述,法律是要符合一国立法习惯、立足于国情制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和传统观念、符合中国国情、有其自身合理性,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认知程度。并且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离婚扶养制度立法目的上、本质上相同,只是基于立法传统和时代变迁而在具体规定上有所不同,无须照搬离婚扶养制度,只须对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进行完善,以适应现实实践的需求。

  注释:

  1 徐慧怡.赔养费之理论与义务[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2000,20.

  2 蒋月、庄丽梅.我国应建立离婚后扶养费给付制度[J].中国法学,1998(3).

  3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29.

  参考文献:

  [1]夏吟兰.离婚自由与限制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徐慧怡.赔养费之理论与义务[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2000.20.

  [3]徐田龙.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研究[M].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4]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751.

  文/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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