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的双重性及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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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29 15:24
【摘要】陪审制首先是一项司法制度,其次才是一项政治制度。从陪审制产生开始,它就展现了独特的司法价值,有效地保障了司法公正、独立、公开。但是由于陪审制本身的缺陷以及司法职业的专业化发展,其司法功能逐渐衰退。相反的,陪审制的政治功能开始凸显,支撑并引领着各国司法改革的浪潮。
【关键词】陪审制;法律制度;政治制度;价值
一、陪审制概述及性质辨明
陪审制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陪审的一种制度。对于陪审制的性质,学界一直存在争论。当前我国学者多把陪审制度首先定性为政治制度,视为人民民主参与的一种绝佳形式,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也提出把陪审制度首先定性为政治制度,“应该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人民的主权不存在时,陪审制度也无容身之地;议会是国家立法机构,而陪审团就是执行机构”。1貌似陪审制度的政治制度定位并无不妥,但笔者认为,陪审制度应当首先是司法制度,从本质上来看为:司法机关以法律为依据,遵循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处理各类案件的专门活动中的一个具体制度。具体的说,陪审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才得以有其立足之地。其次从其起源上看:陪审制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每个制度都会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和服务于政治目的,具有政治功能,当然陪审制度也不例外。因此,本文将陪审制首先定位为属于司法制度,其次才体现为政治制度。
二、陪审制的司法价值
作为一项司法制度,陪审制本身具有十分重要的司法价值:
1、保障司法公正
陪审有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职业官僚使法官脱离民情,陪审员对生活常识和民情的了解,比法官更能实现审判的实质合理性。2社会或者说公众代表不能使精英化的专业司法人,陪审员正是公众的代表,参与到司法中,代表社会的共识,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社会正义。司法过程是一个事实认定和法律法律适用的过程,法官经过专业的训练和实践后获得的人工理性在法律的适用上具有优势,但事实认定,生活中普通人所具备的自然理性、民间智慧完全可以作出判断。而法官则由于职业原因,在认定事实方面,其人工理性、官方智慧往往还不如自然自然理性、民间智慧。3精英化的法官欠缺社会常识,有可能形成错案,故引入配社暖帮助法官根本更接近于社会得认识案情,形成符合社会需要的公正裁判。
2、维护司法独立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做出的判断;他们不是职业法官,而是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法庭为他们保密使他们没有心理负担,他们只要自己不想出头露面,可以永远不被周围的人知道自己曾经担任的角色。此外,陪审员的加入,大大分担了法官的压力,在法官和舆论之间预留了缓冲地带,分担了社会对法官的苛责,同时社会也更能接受陪审员参与案件所形成的判决。
3、推动司法公开
首先,陪审制是落实司法公开的方式之一,审判员作为人民的代表参与到审判活动中,亲历了审判过程,审判活动公开在人民代表面前。其次,陪审员对审判的公开实现具有全面性,其并不局限于某个环节,全面参加到审判活动中。再次,陪审员能强化审判公开的强度。最后,陪审制有助于审判公开目的的实现。审判公开的目的在于防止司法腐败,树立司法威信。陪审员参与司法有利于监督法官的司法行为,防止法官的腐败、妄断,增加司法透明度。
三、陪审制司法功能的衰退
从陪审制问世以来,曾在世界范围内对许多的国家的审判工作发生过重大影响。但是由于陪审制本身的缺陷以及诉讼的日渐复杂,陪审制的司法功能正在日渐衰退:
1、陪审制司法功能的式微
大陪审团的适用受到限制。在英国1971年议会以战争期间缺乏人力为由决定停止适用大陪审团,尽管1921年又恢复使用,而1948年的《刑事司法法》则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所以,今天英国的刑事陪审,指的就是小陪审团,适用于刑事法院初审的公诉案件。在美国,大陪审团尽管继续实施,但围绕其存废的争论非常激烈,大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陪而不审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没有任何法律背景和司法技能的“外行法官”无法与职业法官相抗衡,以至于“陪而不审”的问题普遍存在。
2、司法功能衰退的原因分析
陪审制本身的缺陷:陪审团耗费大量财力,易导致诉讼的拖延。此外,人们对陪审团是否能实现司法公正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怀疑。一般认为,陪审员相对独立于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内心确认作出更接近于事实真相的判断,有利于公正的实现。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越来越复杂,随机产生的陪审员由于缺乏必要的专门知识,难以对诉讼有全面的理解。
四、陪审制独特的政治承载
虽然陪审团广受批评,其适用范围也在日趋缩小,但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明确要废止或抛弃陪审制度,主要还是基于政治上的考虑,即出于维护民主制度之基的角度考虑。在民众的眼中它不单纯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文化、象征、符号,一种融入到民主国家的意识形态:
1、作为民主标志的陪审制
纵观陪审制发展的历史,可以说陪审制问世以来,不仅是反对奴隶专制的有力武器,也是反对封建专制的重要手段,并且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民主的一种标志。
陪审制最早起源与古代雅典和罗马时期,随着民主共和制的建立,司法领域里的民主气氛高涨,为防止法官的专断,试图反映民主的陪审制应运而生。但是随着奴隶社会阶级和各种社会矛盾的尖锐化,罗马共和国转入帝国,陪审制也逐步衰落直至消亡。17、18世纪资产界革命时期,陪审制重新受到重视,许多启蒙思想家对其赋予了新的内容,强调人人有权接受“和自己同类的人”审判,企图用陪审制作为突破口,从封建主手中夺取司法权。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先后在法律上确立了陪审制度。随着资本主义国家陪审制的确立和盛行,前苏联在内的东欧国家也先后采用陪审制,但在功能上更强调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及对审判的监督,实质意义上也具有“民主”内涵。
虽然“陪审制与司法民主的联系不是必然的,只有特定的陪审制才与司法民主有关:建立于当选陪审员是一项普遍权利及随机的遴选机制上的、独立的陪审制。”4但是在反对奴隶专制及封建专制的民主斗争中建立起来的陪审制,在观念里天然地被视为民主的标志,因此,即使陪审制的法律功能逐渐缩减,各国仍然通过司法改革保留了陪审制。
2、调和社会矛盾
可以说精英和民意有着固有的矛盾,而社会发展这一催化剂,则正在加速这一趋势。所谓精英,就是掌握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资源超出社会平均水平的人,就是在社会政治权力体系中、在资源占有、掌握上具有优势的人。5但是“法律只要不以民意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坚强耐久的力量”。6因此,当民意与法官的专业判决形成冲突时,即使法官自身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免于受到舆论的“绑架”,其专业的司法判决所激起的民意反抗,激化了社会矛盾,降低了司法权威。在司法程序中如何化解精英与民众的情绪对立,如何使民意在制度的管道内理性表达,陪审制度似乎成为调和矛盾的可能。
首先,陪审员来自于只有朴素法律情感,但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平民,他们的加入可以在事实认定上弥补法官欠缺的社会经验,最大程度上避免事实认定偏颇,从源头上降低了误解的可能性。其次,陪审员的朴素情感容易与大众情感产生共鸣,与欠缺的专业技能相比,他们更倾向于通过直觉和感性认识作出判断,他们的意见和理由更易使普通大众信服。最后,陪审员的参与并监督了审判的全过程,作为司法公正的监督人,他们的监督可以软化由于司法腐败导致的司法不信任。
3、促进公民社会的建立
公民社会是组织化的社会。它不只是作为分散个体的公民数量上的相加和混合,而是组织成的社会组织或者参与社会运动的个体公民、不同利益全体志愿组合或联合。这种组织可以使很严密的政党和社团也可以是较松散的组织,或为某个共同目标而一时聚合起来行动,目标达成就各归原位,还可以是长期的社会运动。7而一个强有力的市民社会,对于遏制民主国家可能出现的多数专制是必不可少的。
陪审制,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或刑事案件之后从有选举权的本国公民中随机挑选出来若干人组成陪审团,陪审团全体成员全程听取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并在庭审结束后就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民事案件的事实真相作出裁决的一项制度。从一定角度上看陪审制是公民社会的一种表现形式:陪审员是为一个共同目标,维护司法公正,正确行使事实裁量权。在案件的审理的过程中,他们被提升到法官的地位,于是从某种程度上与政府融合在一起,政府不再作为民众的对立物而存在,不再是民众的异己力量。陪审制度成为架通政府与民众的桥梁。随着公民参与审判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大,在这个过程中培养起来的具有公民意识和参政能力的公民,也反过来促进公民社会的建立。“陪审制特别是民事陪审制,能使法官的一部分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种思维习惯,正是人民为自己的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陪审制度以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的办法去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8从横向来看,陪审制的适用的普遍性,又向更广阔的的群体加深了公民意识,提高他们参与政治活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为公民社会的建立提供潜移默化的思想根基。
注释:
1[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11页。
2熊林林:《陪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功能》,《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
3潘小军:《《陪审制的价值基础》,《.河北法学》2006年第4期。
4周永坤:《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法学》2009年第2期。
5[英]巴特摩尔:《平等还是精英》,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6[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良果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15页。
7郭道辉:《公民权与公民社会》,《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8[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良果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16页。
参考文献:
[1][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2]熊林林:《陪审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功能》,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5期。
[3]潘小军:《《陪审制的价值基础》,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4期。
[4]左卫民:《刑事诉讼的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5]周永坤:《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载《法学》2009年第2期。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7][英]巴特摩尔:《平等还是精英》,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8][美]詹姆士·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7页。
[9]郭道辉:《公民权与公民社会》,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文/李文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