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侵权中的等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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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29 15:05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的重视,但是对于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权的保护却不尽如人意。随着科学创新技术越来越多,专利侵权纠纷也日见增多。在专利侵权案件审理中,主要运用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以及公知技术原则等,其中引起争议最多的是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标准、尺度不统一,即使最高院发布了司法解释明确了等同特征的条件,但在实务中,由于判断的主体标准、客体标准的极大随意性等因素,判案结果的偶然性比较大。本文将讨论如何合理合法地运用等同原则,到达平衡权利人和公共利益、保护权利人和促进社会科学进步的目的,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等同原则;专利权;公共利益
一、前言
当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碰撞时,一方面,如果局限于权利要求的文字,会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过小,势必侵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因为虽然理论上权利要求书可以明确描述专利的内容,但“文字是为发明服务的,而发明并不是应文字的需要而产生的”,在权利要求书上完全清晰的记载专利保护范围是不可能的,其范围的界定往往要通过法官裁断才能得到。但另一方面,如果不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可能导致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侵害公共利益,阻碍技术推广。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1年以来讨论制订《实体专利法条约》的过程中,各国基本上认同了由美国建立并发展起来的“等同原则”。
二、等同原则的适用
理论上,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正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世界各国一般都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作为确定专利权范围的重要法律文件,但对于确定专利权范围的具体方式的认识是不同的。各国法院在专利司法实践的不同历史阶段发展出了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方式,主要的解释方式分别称为周边限定方式、中心限定方式和折中解释方式。其中,折中解释原则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基础,即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所载明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所圈定的范围。说明书和附图是对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集合的解释,但既应当有一个合理范围,也不能背离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法院对专利侵权的审判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分析。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里的每一项技术特征,专利侵权就成立。这被称为全面技术特征原则或全面覆盖原则。但是,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不具备权利要求里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不等于专利侵权就不成立。
第二,对比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和权利要求所覆盖的专利发明是否等同。运用等同原则时,首先要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采用折中原则。其次要采用适当的专利对比方法,即以“全部要件特征”为原则,将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在主体标准上应坚持“本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在客体标准上应坚持“三要素”原则;在时间标准上应坚持侵权日标准。
三、知识产权诉讼中存有瑕疵的公证证据的审查采集要求
等同原则不可避免的会损害公众的利益和法律的稳定性,故而对其限定的各种条件就随之产生,比较公认的制衡原则主要包括禁止反悔原则和公知技术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不得反悔的规则。
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不能对审查员的问题做出合理书面答复,申请将会被驳回;在申请人对审查员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的过程中,需要对专利申请文件中表述不明确的地方予以澄清,或者放弃某些权利要求,使得其发明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从此以后,申请人不能在侵权诉讼中借等同原则来重新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要求。禁止反悔原则减少了权利要求的不确定性。
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又称为已有技术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答辩并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权或方法与一项或多项公知技术等同,则被告的行为不够成侵权。但事实上,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有可能误将现有技术授予专利。这种情况的产生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专利权人不可能明确知道自己是不是第一发明人;第二,尽管其可以通过检索来审查申请人的技术是否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但实际上要求审查员做到百分之百准确显然是强人所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对等同原则进行限制的禁止反悔原则和公知技术抗辩原则,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具体规定,只能由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凭个人对他们的理解来适用。可以想象,由于法官的主观理解不同,很有可能对相同的案件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四、结语
等同原则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特定原则,从其诞生以来就一直饱受争议,但任何人也不能否认其合理性。人们也一直在探索如何尽量发挥其价值而限制其弊端。从本质上讲,这种探索也就是在努力追求一条可以清晰的表示专利权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界限。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条界限尽管从理论上来言是应该清晰无误的,但从实践上来讲只能是如同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的关系——人们只能无限接近,却永远不能完全达到。
参考文献:
[1]程永顺,罗李华.专利侵权判定――中美法条与案例比较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25.
[2]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M].专利文献出版社,2005:374.
[3]董红梅.等同侵权行为的判断[J].知识产权,2004,2.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及第23条.
[5]赵元果.中国专利法的孕育与诞生[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10.
[6]赵元果.中国专利法的孕育与诞生[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11.
[7]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8]杨金琪.专利、商标、技术合同疑难案例评析[M].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1995:111.
文/刘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