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旧村改造工程面临问题及研究对策

  • 来源:楚天法治
  • 关键字:拆迁,改造,北六村
  • 发布时间:2015-02-02 08:37

  ——以淄博市高新区北六村旧村改造为列

  【摘要】房屋拆迁、旧村改造是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但是在轰轰烈烈的改造大潮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以淄博市高新区北六村房屋拆迁旧村改造项目为例进行研究,以求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房屋拆迁;旧村改造;强制拆迁;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呈明显增长趋势,土地供需矛盾成为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最大阻碍,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被征用的土地多数处在城乡结合部,因此这些城市周边的农村成了许多用地单位争夺的焦点。城市四周的土地有的被划为开发区,有的被直接以市场评估价卖给用地单位,农村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速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因为我国农民传统居住方式多数以村为单位集中居住,其所拥有的土地就在居住区周围,所以农村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同时,农村社区也相应地被包括在征地的范围内,农民土地流转的同时,其居住社区也面临着拆迁和还建的问题。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不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加速开展,越来越多的村庄面临整治、开发,农房得到改造或遭遇拆迁。这个过程,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的必然,也使许多村庄旧貌换新颜,农民居住条件大为改善。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农房拆迁改造中存在着种种跑偏现象,主要包括暴力拆迁频发,补偿政策混乱,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政策执行不到位以及私自扩大集体所有土地适用范围从中获取私人利益、法律规范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拆迁过程中严重降低了拆迁效率,阻碍了农村建设发展,并造成了在地方政府、失地农民、用地单位三者博弈过程中失地农民经常处于弱势地位,最终形成了非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农村拆迁本是应承新农村更好的发展,农民过上更好的生活的宗旨,然而从各种媒体了解到种种因拆迁问题导致各种矛盾交织,冲突不断,极大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也同时给利国利民的初衷打了大大折扣。根据这种日趋演烈的社会现象,以及淄博市高新区正在进行的迁村并居工程,特此以淄博市高新区六村为例进行旧村改造房屋拆迁问题调查研究。

  高新区北六村包括罗斜村、小官村、刘斜村、朱庄村、韩庙村、丁庄村,这六个村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发展现代都市农业。其中朱庄村投资200多万元建成了都市农业科技孵化园,并与北石村一起创建了市民互动庄园,小官村也建有兰花博物馆。北六村的迁村并居工程于2009年6月5日开工,共投资6.8亿元,占地面积27.39公顷,2012年6月份一期项目25.7万平方米43栋11层小高层住宅全部交付使用。2014年正进行棚户区改造,朱庄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690万元。[1]旧村改造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大事,也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根据调查问卷笔者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1、强制拆迁:强制拆迁侵害了公民的私人财产权,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这种现象不绝于耳,充斥于网络、现实之中。一是拆迁人员素质较低,不按照规章程序办事,针对“钉子户”选择野蛮粗暴的拆迁方式。二是被拆迁人盲目从众,一些人是想通过拆迁安置改变原有住房条件,看到“晚拆迁得到更多补偿”后也采取同样的方式,但是过高的要求不符合程序时,他们就就开始无理取闹,强制拆迁有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三是拆迁缺少完善的配套程序,一些被拆迁人因为没有签订补偿或安置协议,拆迁人就申请实施强制拆迁。[2]强制拆迁激化了政府部门与百姓的矛盾,使旧村改造这一为百姓谋福利的好事陷入了被动的局面。

  2、拆迁补偿标准较低:调查问卷的数据显示北六村对村民的补偿方式主要有经济赔偿、房屋赔偿、房屋和经济各有一部分三种方式,每村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80%以上的村民倾向于第三种方式。但是在实际的拆迁评估过程中,多方利益牵扯,争吵不断。另外房屋评估体系不完善,存有较大的不合理,因此拆迁补偿费用也相对较低。有的村的村民在接受经济赔偿后,在购买回迁房时,还要支付很大一笔,大大超出了他们的接受能力。

  3、补偿政策混乱:一些建设单位为了尽快开展工作,对当地村民采取提高补偿标准和制定奖惩措施的办法来促进搬迁。例如,在有的村有“自己拆迁的再补偿标准外再加5万”的政策。另外很多村民看到拆迁背后有很大的利益可图,纷纷违规建房。很多房子不仅没有房产证,也是一些临时搭建的危房。对于这样的违法村民,政府未出台统一的补偿政策。就算出台了,很多村也会在实施过程中自行做出一些修改。这样就造成补偿标准不一,政策混乱村民互相比较,拆迁工作执行难度大。

  4、法律规范不完善:房屋拆迁法规上有宪法,下有地方法规,虽然数量很多,但是构架混乱,错综复杂,在法规中存在一些自相矛盾的现象。如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条却又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这就在法规内部产生了冲突。[3]

  针对上述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缓解旧村改造房屋拆迁中出现的愈演愈烈的难题。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制度主要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组成,大都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要制定专门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对城市房屋拆迁的征收程序、救济程序统一规定,对强制拆迁、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等违法行为做出明确的的法律责任。

  2、规范房屋补偿制度:在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的过程中应坚持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不允许“打欠条”情况的发生。很多村承诺补偿,一张欠条在手,百姓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在补偿方式上,可以自由选择。对于不想离开故土的,可以回迁、就近安置、跨区域异地安置。对于资金补偿的,房屋估价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作用。

  3、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离不开信息公开。对各种信息进行全程公开,是旧区改造征收与补偿程序不可或缺的部分。拆迁意愿情况公开,在实施拆迁前先举行村名大会,通过实名制投票的方式征集全村村民的拆迁意向,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基本信息公开,同住一村互相之间比较了解,将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及户籍人口等信息由动拆迁小组上门与动拆迁户逐一核实后公开,以便大家互相监督,避免暗箱操作。补偿安置方案公开,经调查很多村民反映从未听说过明确的补偿安置方案,大都是道听途说。就算已经签订协议的住户也表示未见到详细的法律条文。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旧房屋的补偿方式、市场评估标准及计算标准、房屋拆迁费用、住房补贴金额、安置方式等。这些信息公开后,村民心里就有底。签约情况公开,将及时更新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住户,可以使居民能够清楚地知道已有多少住户签约,大家都补偿了多少钱,对拆迁补偿安置结果有异议的也可以反映。[4]

  4、建立拆迁信访制度:由于法制宣传深入和法律意识的提高,50%以上的村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时候选择信访,一部分村民还抱着“就算上访解决不了问题,但一定要把事情反映出来”的心态。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要大力听取村民的意见,信访接待制度的出现是发展的必然。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成立信访接待机构,负责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来访、信访,驻村干部要走上村头、深入村间,全力以赴做好拆迁信访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对于城市化进程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等各个方面,但在实践中却纠纷不断,,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体归结起来是缺乏具体可行的规章制度。从法律视角出发,以法律为武器为北六村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做出指导。

  参考文献:

  [1]石桥街道办事处,二〇一〇年度领导班子述职报告

  [2]城市房屋拆迁现状分析及对策构思,雷阳,2005年重庆大学硕士论文.

  [3]旧城改造房屋拆迁问题研究及对策,杨征,2008年重庆大学硕士论文.

  [4]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上海旧区改造实践为例,刘平等,东方法学,2011年.

  文/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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