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卫生信访工作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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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04 14:40
【摘要】卫生信访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和手段,是疾病预防控制系统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我省环绕首都,进京上访是“特色”,加强卫生信访工作尤为重要。文章分析了卫生信访工作特点和面临的严峻形势,并提出建议措施。
【关键词】卫生信访 特点和形势 建议
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作为卫生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在整个医疗卫生服务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作用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在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以来,工作职能不断增加,服务功能愈发突出,工作任务日益增多。国家2013年确定的11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7类30项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或承担。以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为例,疫苗种类由“5苗防7病”扩大到“14苗防15病”,我省年度常规免疫接种服务剂次数增长幅度较大。
目前,传染病疫情、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以及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频发,已经成为影响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由于免疫接种、传染病防控以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等工作的服务质量、服务模式、服务态度等原因,引发的卫生信访事件尤其是上访事件呈现出“一短二多三增”的特点。即:酝酿期较短、诱发因素多、参加人员多、调解难度日益增加、规模日趋增大、组织化程度明显增强。这些特点和严峻的形势叠加在一起,进一步加剧了卫生信访工作的难度,给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做好卫生信访工作,消除和减少卫生信访事件的发生,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关注。
一、完善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信访工作是体现社情民意的“寒暑表”,政策发挥作用的“调节器”。因此,我们在处理上访工作中,始终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原则,主动进行换位思考,想群众之所想,办群众之所需。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与之配套的政策措施、协调机制和补偿方法,使人民群众来访和卫生部门接访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做好卫生信访工作,消除和减少上访事件最根本、最彻底的方法。
对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过程中,由于药械质量、技术操作以及个人体质等原因,所造成的危害个人、家庭和群体身心健康的事件,应按照“以人为本,以民为重”的原则,考虑其响应政府号召、承受身心伤害等因素,依照《国家补偿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专项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尽量补偿到位,避免其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
二、组建基层救治康复网络
信访工作,就其根本来说,是一个善后、亡羊补牢的工作。因此,预防卫生上访事件,就要把信访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关键是要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三早”预警机制,前移关口、下沉重心,努力将绝大多数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最大限度降低进京上访事件,且有效及时解决,取得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
对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伤害事件,应按照“分级、划片、定点”的原则,设立定点救治和康复医院,就地实施救治和康复,尽量消化在基层,避免由于集体赴京就医或积累形成集体在京就医,从而造成赴京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同时,减少其赴京就医所在来的经济负担增大甚至是抛家舍业等实际问题。此外,对于基层定点救治康复医院在政策、人才和技术上予以倾斜,应逐级建立帮扶制度,国家或省级有关大型医院,要定期对基层定点救治医院开展人员培训和技术帮扶,不断强化基层的救治康复能力。
三、完善卫生信访工作“一岗双责”落实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政府的服务窗口,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尽管不是卫生信访工作的主体,却是第一接访单位和参与处理单位,自身的信访工作做的如何,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在卫生信访工作中存在三种错误思想,即:与己无关的思想,认为处理信访事件是信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事情,和自己没有关系;无能为力的思想,感觉自己作为业务部门,既无职也无权,起不上多少作用;冷漠厌烦的思想,认为上访群众都是无理取闹,是来找自己的麻烦。
因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起“全员信访、全程信访、全方位信访”的大信访意识,以及“第一责任、第一关口、第一环节、第一时间”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大思想教育力度,使全体医疗卫生行业人员自觉讲政治、讲大局、讲安全、讲稳定,强化责任意识、纪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规范意识,做到不利于信访的话不说,不利于稳定的事不做,对于导致不良后果的,要查明人员,明确责任,严肃处理,促进形成全国卫生系统“大信访”工作格局。同时,要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不断完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服务程序,坚持规范操作,杜绝差错,有效强化服务能力,特别是对于存在不可抗拒因素的如疫苗接种副反应等工作,应提前建立健全卫生信访应急预案,提前预警监测,最大努力避免卫生信访事件发生。
参考文件:
1.2007年3月15日,卫生部颁布《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卫生部令第54号)
2.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3.2014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
4.2012年8月8日,河北省卫生厅印发《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崔红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