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邮递渠道的毒品查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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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毒品,海关监管,电子商务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11-09 17:38
摘要:毒品对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通过邮递渠道走私毒品进出境,这具有低成本、便利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进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当前犯罪分子利用邮递渠道走私的态势非常严峻,海关作为国门卫士,严打邮递渠道的毒品走私责任重大。本文试就海关打击邮递渠道的毒品走私活动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海关缉毒;邮递渠道;毒品走私
由于海关监管力量的有限,大量非法人员利用邮递渠道走私毒品的案件屡见不鲜。例如,2014年下半年以来,上海海关查获的21起毒品走私案中有14起是邮递渠道,占总数的66.7%。如何遏制这股毒流,对于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意义非常重大。
一、邮递渠道被利用的原因
1.发现难。1、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贸易额的大量增长,通过邮递渠道进出境的邮递物品也呈几何级地增长。例如某海关邮递渠道年均监管量为3千万件左右,实际监管人员为20人左右,人均日监管量为1万件左右,在当前主要靠人工手段查验的情况下,查验到涉毒邮件的难度非常大。2、藏毒手法隐蔽性强。除了传统的混杂、挖空藏匿等方式以外,有的更采用精细加工的方式,将毒品密闭放置于密度与其接近的物质内部,同时在外表进行精细化处理,消除加工痕迹,干扰海关人员利用机器对邮递渠道进出境物品的图像判读工作。3、我国毒品的认定主要依据是《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版)》(121种)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版)》(149种),种类数量非常多,很多邮递和海关工作人员一般对常见的毒品有认知,但对一些少见的毒品就很难掌握,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发现数量。
2.抓捕难。当事人通过层层委托代办,利用邮递渠道的审核漏洞走私毒品,大多并不亲自办理收发邮件事务。有的当事人则是身处境外。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是在邮局的互换局的工作场所进行,查验时犯罪人员不在现场,海关“见物不见人”。这种情况下,海关即使当场发现毒品,也容易惊动犯罪行为人导致后期抓捕困难。
3.认定难。对于犯罪责任的认定,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认定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即既有犯罪行为也要求有对应的犯罪故意和过失。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通过邮递渠道走私毒品,必须要依据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逃避海关监管、有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的主观故意,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当海关查获到涉嫌藏匿毒品的邮件的时候,收发件人往往以“不明知、被蒙骗”进行辩解,主观故意的认定存在困难。即使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工作上针对“主观明知”的证据收集还是存在办案难度。
二、邮递渠道查缉毒品走私常见手法
1.化整为零。邮递渠道进出境的物品一般呈小包化的特点,包裹重量在3kg以内,外包装长宽高之和小于90厘米,且最长边小于60厘米。走私毒品的行为人利用“小包”这一特点,将手中的毒品拆零夹藏进入多个邮政小包中,然后统一由某个单位或者某个单位的多名员工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集中收发件。
2.隐蔽夹藏。走私毒品的行为人往往将毒品混杂在一堆杂乱的物品中间,或者在单个的物品中间挖空进行藏匿,或者在物品的外包装中间设置夹层藏匿毒品,影响工作人员通过仪器设备的检查和人工手动检查。另外,还有可能在物品中间放置去味液、辣椒粉等物质来干扰缉毒犬的检查。例如,某邮包向海关申报品名为衣服样品。海关关员对衣物及包装纸箱分别进行了X光机检查,并无异样。缉毒犬对其也无明显反应。通过人工彻查,海关人员发现走私毒品的行为人将用锡纸包装均匀压实的毒品用胶水黏附在纸箱壁的夹层内,由于采用了强力胶水等黏合剂,使毒品气味散发微小,导致缉毒犬反应轻微。
3.辗转迂回。为逃避打击,走私毒品的行为人会采取迂回的手段将国际涉毒邮包寄往他地,确认安全后再以国内快件的形式寄回指定收件人或者由指使人亲自前来取回,从而降低被查获的风险。例如某居住在广州的走私毒品的行为人通过其马来西亚的朋友通过邮递渠道走私毒品入境,该夹藏毒品的邮包先邮寄到汕头,由其在汕头安排的人员再以国内快件的方式邮寄回广州,妄图以此方法来逃避打击。
4.利用他人。有的走私毒品的行为人会通过各种渠道来认识的同事、朋友甚至网友,然后编造各种理由委托或雇佣不知情的人员或商铺代收邮件。例如,某青岛市民代收来自马来西亚的邮包,并将邮包转寄至广州某小商品城,而广州收件人也不是真正的“收件人”,而是其在网上认识的一个非洲籍男子,案发前该非洲籍男子打电话询问是否有样品寄到,且曾亲自到其小商品城的门店询问。海关缉私局最终将非洲籍嫌犯抓捕归案,现已初步查明,该嫌犯伙同境内外其他毒贩从马来西亚贩寄毒品,并以帮助接收样品名义联系境内人员代收,多层转寄到南方城市进行倒卖。
以上四种常见手法一般被走私毒品的行为人综合运用,这就增加他们的犯罪行为隐蔽性,降低了被发现的概率。
三、海关在邮递渠道加强缉毒工作采取的措施
海关和犯罪人员打交道,这是一场斗智斗勇的过程,当前所采取的“人、机、犬、情”四位一体的综合模式依然显示了强大的战斗力。在这种模式下,邮递渠道反毒品走私具体有以下几种措施可以进一步提升。
1.加强培训,提高关警员的毒情意识和识毒、查毒能力。海关驻邮局的工作人员专业背景多样化,有的同志以前可能只是听说过毒品但却没见过毒品,这会影响案件的发现率。通过相应的毒情、毒品业务培训,海关可以让工作人员提升对毒品查缉工作的责任感和对各种毒品的客观认识。特别是新型毒品的认知培训,这项工作很重要,例如通过对“红五”(尼美西泮)的学习,关员了解到“红五”的生产地是日本,于是下意识地加强对于含有药品的日本邮件的查验,成功的在从日本进境邮件中查获“红五”二起共80.9克。
另外,法律责任的认定需要涉案证据来证明,“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毒品查缉过程中,怎样发现毒品、怎样依法收集涉案证据。这既能保证案件的发现率和可追诉性,也能保证海关执法人员避免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针对进境渠道收件人大多被雇佣利用来收取涉毒邮件的特点,缉私警察要慎重制定方案,做通收件人的思想工作,取得他们的配合,警民合作采取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等秘密查缉手段查明幕后走私人员,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2.进一步研发并配置高科技的检测仪。当前对进出境的邮件进行监管,海关人员如果仅凭手工检查,耗时费力、准确性不高还影响通关效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现在邮件监管现场配置了大量的先进仪器,这些仪器大大提高了进出境邮件的通关效率和违法案件的查获率。但是目前毒品走私人员藏毒手法日益狡猾,例如某邮包内装着三条普通的地毯,但里面包裹着直径3毫米的塑料管,在管内隐藏着5.23千克的海洛因。犯罪分子通过专用机械,将毒品灌装在塑料管内,将塑料管两头热封,再用与地毯颜色相同的羊毛纤维将塑料管裹覆,混同其他毛线编织到地毯之中。这种藏匿手法极为隐蔽,连X光机都很难辨别,后因缉毒犬能够闻到毒品的气味,从而查获毒品。所以高效能的检测仪的研发和配置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
3.抓好缉毒犬的配置工作。缉毒犬具有机动灵活、适应力强的特点,在邮办通关现场配备缉毒犬,能够大幅提高侦搜毒品的能力。不过培养一只优秀的缉毒犬的费用是5万美金;另外,不少幼犬先由境外培养,引入国内前又被做了绝育手术,使得国内无法繁殖优秀的犬种。所以怎样降低缉毒犬的使用成本,这也不容忽视。
4.加大缉毒情报能力建设。海关要进一步强化情报为主导的理念。加强情报工作,提高查缉毒品的能力。
4.1加强情报交流和风险分析,严查重点邮件。通过互联网、海关内部局域网、海关内部交流会等形式,海关了解境内外邮递渠道查获毒品案件的情况,总结邮递渠道毒品走私的动向和规律,掌握最新的藏毒手法,制定缉毒风险要素。(1)将来自“金三角”、“银三角”和“黑三角”国家或地区的邮件作为进境重点邮件,将寄往澳大利亚、日本和美国的邮件作为出境重点邮件,不断提高邮政渠道毒品查缉的针对性和效能;(2)有的日常生活用品,原本国内生产、价格低廉、购买方便,却又从境外通过邮递渠道进入国内,这明显不符合物资流通常理;(3)邮件的寄件、收件人姓名和地址不详;(4)根据常识,邮包上标注物品与邮包内实际物品明显不符,如形状、硬度、重量等。这些都应当列入重点邮件进行人工彻查。
4.2加大情报奖励力度。现行《海关对检举或协助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1989年8月22日海关总署令第8号发布自1989年9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走私案件的检举人,海关按实际查获私货变价收入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发给奖励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对按规定应将没收物品销毁或无偿移交政府专管机关的走私案件,海关视案情和检举人贡献大小、发给检举人人民币三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奖励金。查获的毒品属于应销毁的物品,海关对毒品案件举报人奖励额度最高五万元,该额度在1989年的时代,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确实有非常高的吸引力。但在当今的物价水平下,以及举报人可能面临的人身危险,五万元的封顶额度已经缺乏吸引力,建议提高奖励额度。
5.加强和邮政部门的合作。海关同邮政部门通过谅解备忘录等形式加强合作,形成合力。由于海关对邮件的监管时效性强,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在成千上万的邮件中准确地找出可疑邮件,好比是大海捞针。为确保对来自重点国家邮件的监管,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可以协调邮局为海关配备邮件分拣流程处理终端,这样海关能够在邮件处理系统中及时掌握邮件开袋信息,从而对高风险邮件加以布控拦截。邮政部门在办理投递业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可疑邮件,也应当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海关,由海关缉私部门进行查缉。
6.加强和境外执法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利用邮递渠道走私毒品的活动。跨境贩毒,必定跨越了海关关境。而海关执法行为涉及到一国或一地区的司法主权,所以,跨境海关执法合作成为必然。例如2013年5月10日至13日,广州海关相继查获4个在茶叶中藏匿冰毒的出境邮包,共缴获冰毒7981.4克。经办案人员比对快递单证后发现,4个邮包均寄往澳大利亚的同一收件人和收件地址,符合并案侦查的条件。经报请海关总署缉私局批准,广州海关缉私局向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通报了案件线索。双方就此案展开执法合作。5月24日,广州海关缉私局与澳大利亚警方在两国同时采取行动,对“513”走私冰毒案嫌疑人展开抓捕。广州海关缉私局成功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2名,缴获涉案物品一批。同一时间,澳大利亚警方按照广州海关缉私局提供的信息资料,“克隆”了一个“藏毒”邮包,在悉尼成功将1名前来签收的犯罪嫌疑人抓获。
7.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针对贩毒集团“层层雇佣”不知情的国内人员或商铺代收藏毒邮包的犯罪特点,海关可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公众保持高度警觉,防止被贩毒集团雇佣利用,沦为其走私毒品的工具。例如2009年至2010年6月期间,浙江省义乌市查获多起国内外毒贩以邮寄样品名义走私毒品的案件,缴获海洛因、大麻等毒品数量占到该市缴毒数的70%以上。2010年6月23日,义乌市禁毒委、义乌市公安局、义乌海关共同组织了小商品城商户展开了“打击毒品邮包走私业务知识培训会”,详细介绍了可疑邮件的辨别方法和发现可疑邮件的处理方式,这样可以提高商户的警惕心理,避免被非法人员所利用。
朱江华
